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等21所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07月10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 | **市川亿凯旋公馆B区19号楼1105室 |
五、基本情况
XX公司投诉主张,其在开标当日先后收到两条相互矛盾的无效投标通知(第一条认定投标声明无效,第二条变更为中小企业分包协议不合规),说明代理机构/评审人员反复手动修改资格审查结论,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倾向性控标嫌疑,采购过程丧失公平公正。
核查中,投诉人申请撤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终止本次投诉处理程序。因本项目存在严重的违法事实,本机关2026年7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本机关通过查看招标文件、查看开评标视频资料、向评审专家发出协助调查函、询问当事人,了解到本次开标过程中,评审组已完成全部评审工作,****一中标候选人,在即将进入电子签章环节时,********公司)将评审流程退回资格审查环节,把第一中标候选人做无效投标处理,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本机关认为,代理公司这操作严重违反了87号令第四十四条资格审查应当在评标前完成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本机关2026年8月11日向****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2026年8月12日申请陈述、申辩。
经复核,本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栽量幅度范围。本机关认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拟作出的警告行政处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九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2、处理结果: 本次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政府采购活动。
对****给予警告处罚。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6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