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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5分钟前 | 公 开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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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华鑫活性炭****公司债权人: ****法院于2024年裁定受理**市华鑫活性炭****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活性炭”)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4)晋02破2号,并****事务所为华鑫活性炭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财产调查、债权审查等工作。鉴于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全、应收账款证据缺失严重等问题,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和账务梳理。管理人于5月21日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选定审计评估机构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方案,本次审计机构采用债权人推荐方式选定。 方案通过后,管理人于8月10日向全体债权人发送《关于推荐审计机构函》,告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书面推荐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 截至推荐期限届满,管理人收到**晋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债权人关于审计机构的推荐函》,推荐****与**润****公司作为本案审计及重新整理制作电子账目机构,****公司的《报价文件》。 管理人收到推荐材料后,依据《选定审计评估机构的方案》规定的评选标准,结合机构资质、工作经验、报价等因素对推荐机构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上述机构均具备相应审计资质,其《报价文件》符合方案要求。 经综合评定,管理人最终选定****与**润****公司作为本案审计及重新整理制作电子账目机构。审计费用以该机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为准,由债权人根据实际收费先行垫资,列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 上述选**果公示期为五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对选**果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管理人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