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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办理**县银砂湾作业区至彭湖高速大垅出口疏港公路(线路调整)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该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县银砂湾作业区至彭湖高速大垅出口疏港公路(线路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临时使用**县流泗镇**村、基垄村、**村、菱塘村、西塘村、长垅村和流泗镇泗垅公路土地,总面积7.715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7.7083公顷(耕地6.479公顷,林地0.658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2267公顷),建设用地0.0069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临****加工场、弃土场、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和材料堆场,****加工场0.2567公顷,弃土场4.5292公顷,表土剥离堆放场0.5892公顷,施工便道2.313公顷,材料堆场0.0271公顷。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6年8月26日至2028年6月10日。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时限等内容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严禁发生批甲占乙、批少占多、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土地复垦验收通过后,你单位******局申请解除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五、政府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