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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日受理的张丫驰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决如下:
被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丫驰工资17425.26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员会****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撤销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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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