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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关于****蔚泰年产300吨专用化学试剂、石化行业专用催化剂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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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8MAEX79DD45)委托****编制的《****蔚泰年产300吨专用化学试剂、石化行业专用催化剂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开发区石化园区,租赁现有厂区进行改造,**年产300吨磷钨酸生产线。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车间,安装磷钨酸生产线主要生产装置,新增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储运工程、公辅工程进行改造利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80.2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生产工艺废气及计量废气经干式碱吸收塔+两级活性炭吸附+惰化脱附装置处理;储罐呼吸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气及废水处理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惰化脱附装置处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 废水。项目生产工艺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装置处理,车间地面清洗水、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要求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起经厂****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 噪声。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 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置;废填料、压滤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合规单位利用处置,冷凝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在危废库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设置排污口标志,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VOCs 0.5417吨/年、COD 0.0972吨/年、总磷0.001吨/年。新增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从**吉****公司1.9310吨/年项目减排量中予以倍量替代,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从**市华强****公司污水处理厂等量替代。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水利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批。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6年8月26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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