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 参与 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 承 诺 |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
| 1 | 景** 川汽车 部件有 限公司 然年产25 万套汽 车配件 生产项目 | **省**市**县澄照产业园大赤路3号4幢 | 景宁****公司 | 景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的企业,租用****公司位于**省**市**县澄照产业园大赤路3号4幢厂房用于生产,租用建筑面积8253.46m2,购置注塑机、冲床、粉碎机、液压机、点焊机等生产设备,开展年产25万套汽车配件生产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3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 / | 废气:注塑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1)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 废水: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添加新鲜水。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已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纳入工业区污水管网,进入景******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各机械设备在选购时均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对高噪设备安装减震器,厂区内部通过合理布局,员工规范操作,各机械噪声随距离衰减。 固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其余一般固废收集后选择有资格、有能力的利用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送入危废仓库内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废气:注塑废气****设备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金加工粉尘、投料、粉碎粉尘、磨削粉尘、超声波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于车间。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废水: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添加新鲜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纳管,最终经景******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大赤坑。 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固废:包装废物、金属边角料、废焊渣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液压油(HW08)、废油桶(HW08)、金属油泥(HW09)、废乳化液(HW09)、废乳化液桶(HW49)、废活性炭(HW49)属于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8.492吨/年,暂存于厂房2楼3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中废活性炭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活性炭集中处置单位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8月27日至2026年9月2 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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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反映对本公示建设项目的意见。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