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塘区永林路88号
邮编:530000
授权代表:杨安民联系电话:136****6307
法定代表人:王博涛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文号:****
质疑项目的编号:HCZC2026-G3-250082-GXXP
采购人名称:****
地址:**县东门镇**路(南面)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区育才路一巷2号
项目联系人:梁子鑫电话:0778-****666
三、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人)
我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HCZC2026-G3-250082-GXXP)》的质疑函,****公司质疑的问题,经与采购人共同核实,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次A分标中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公司投标报价远高于质疑人报价,且评审结果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排序,错误确定高价企业为中标人,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本次招标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中标结果无效。标书代写
质疑1事实依据:
1.本项目A分标最高限价为591322.05元,招标文件明确价格评分按报价降幅计算,报价降幅越大、价格得分越高。质疑人投标报价为82%扣(即投标总价为 360214.5364元,相对于最高限价下浮18%),****公司投标报价为90%扣,相对于最高限价仅下浮10%)质疑人报价较中标人低8个百分点,价格得分应当显著高于中标人。
2.质疑人为上市大型医药企业,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条件、业绩要求,全部客观评分项均符合得分标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不存在任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质疑1提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次中标结果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标书代写
3.《****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的答复:
经认真研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及采购文件要求,****公司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服务类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其投标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出具了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了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服务方案等各方面内容进行了综合考量评分,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单项分值高低决定评审结果的现象。因此,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合以上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与质疑事项相关的2项请求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答复事项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依法****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采购人:****
代理机构:****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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