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公司关于40兆瓦煤气**高效利用分布式发电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请示》(晋义钢字〔2026〕2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40兆瓦煤气**高效利用分布式发电项目位于**县横桥乡狄庄南,运****管理局以运审管审发〔2026〕9号文对该项予以核准,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总装机容量40兆瓦,预计年发电量为31680万千瓦时。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县****公司再生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县绛****公司供给自来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8.8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8.4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4万m3/a。项目职工生活由城镇公共管网供给,不计入取水许可证。项目发电取水指标0.28m3/MW﹒h,符合《**省用水定额》余热余能发电(空冷)先进值不大于0.28m3/MW﹒h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90L/p﹒d,符合《**省用水定额》参照50万人口中等城市(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130L/p﹒d的要求。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口设在厂区西侧生产蓄水池(坐标:东经 111°15′15″、北纬 35°35′19″),职工生活取水口设在厂区自来水管网分水口(坐标:东经111°15′32.42″、北纬 35°35′20.84″)。
四、**县****公司处理后再生水所检测项目指标均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标准,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县绛****公司自来水所检测项目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可以作为项目生活取水水源。
五、本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八、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
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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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务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