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位于**县社梁乡赵元头村南,**省发展
****委员会以晋发改能源发〔2015〕729号文对该项目予以核准,建设单位为****。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电灌站改造提升及配套工程黄河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43.0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32.82万m3/a(发电生产取水量128.44万m3/a、供热生产取水量4.38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3.24万m3/a,取水沉砂及蒸发渗漏损失水量6.99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黄****电灌站出水管末端(坐标:东经111°10′3″、北纬39°08′33″)。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1°11′16.8″、北纬39°06′46.8″)。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总局****税务局****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七、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