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清原农冠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年产3400吨水溶性肥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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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90176/2026-00159 发布机构 ****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8-27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8-27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年产3400吨水溶性肥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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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3400吨水溶性肥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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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400吨水溶性肥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清原农冠现有厂区内,利用已停产的氟化车间(六车间北半区)实施改建,拆除车间部分现有生产设备,利旧改造现有4台氟化釜、1台成品釜、3套除尘器、1台砂磨机,新增隔膜泵、投料器、过滤器等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水溶性肥料3400吨的生产能力,其中有机肥3300吨、无机肥100吨。项目生产工艺仅为物理复配,不涉及化学反应。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实施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水排口均依托现有,地面冲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后期洗釜****处理站生化段(处理工艺:生化调节+UASB+A/O+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同方盐化****公司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依托现有1根排气筒。

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分别经3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

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排放限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包装材料(HW49)、废布袋(HW49)、污泥(HW04)、化验废液(HW49)、废机油(HW08)、废机油桶(HW08),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纸箱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处理。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主生产区、原辅料及成品仓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区域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400m3、535m3两座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及《**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一)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158吨,COD≤0.2316吨、SS≤0.1158吨、氨氮≤0.0086吨、总氮≤0.0141吨、总磷≤0.0008吨、石油类≤0.0015吨、全盐量≤0.6815吨、总铜≤0.0006吨、总锰≤0.0012吨、总锌≤0.0015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6094.363吨,COD≤10.3659吨、SS≤3.3398吨、氨氮≤0.3745吨、总氮≤0.5782吨、总磷≤0.0265吨、AOX≤0.0702吨、石油类≤0.0026吨、氟化物≤0.0551吨、全盐量≤16.0235吨、总铜≤0.0006吨、总锰≤0.0012吨、总锌≤0.0015吨。

(二)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81吨。

(无组织):颗粒物≤0.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HCl≤0.361吨、氨气≤0.029吨、二氧化硫≤0.52吨、颗粒物≤0.261吨、硫化氢≤0.032吨、VOCs(包括1,2-二氯乙烷、DMF、苯乙烯、丙酮、二甲苯、二异丙胺、环丙甲酮、甲醇、哌啶酮、三乙胺、四氢呋喃、乙醇、乙酸乙酯、其他VOCs)≤2.0412吨。(无组织):HCl≤0.0003吨、氨气≤0.005吨、颗粒物≤0.714吨、硫化氢≤0.005吨、VOCs(包括二甲苯、VOCs)≤0.274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市****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6〕40号)

抄送:****园区****中心,市****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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