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认各县(市、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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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仁化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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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各县(市、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时间:2026-08-26 20:53:0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规定。根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韶办发〔2019〕44号)第六条的规定,****在县(市、****分局,****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派驻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置如下派出机构:******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乳源分局。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1

******分局

****大学路5号

2

******分局

**区西联镇保利盆景山路2号2号楼

3

******分局

**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4

******分局

**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5

******分局

**市雄州街道**路108号

6

******分局

**县丹霞大道228号

7

******分局

**县**镇**东路5号

8

******分局

**县龙仙镇工业路233号

9

******分局

**县**街道东环路3号

10

****乳源分局

**县乳城镇鹰峰西路50号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复议机关

1

******分局

****政府、

****政府

2

******分局

****政府、

****政府

3

******分局

****政府、

****政府

4

******分局

****政府、

****政府

5

******分局

****政府、

****政府

6

******分局

****政府、

****政府

7

******分局

****政府、

****政府

8

******分局

****政府、

****政府

9

******分局

****政府、

****政府

10

****乳源分局

****人民政府、

****政府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办理的公告》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法院

1

******分局

****法院

2

******分局

****人民法院

3

******分局

****人民法院

4

******分局

****人民法院

5

******分局

****法院

6

******分局

****法院

7

******分局

****法院

8

******分局

****法院

9

******分局

****法院

10

****乳源分局

****人民法院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通知》《****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国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约束。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因法律依据调整、体制改革、管辖权变更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复议机关、管辖法院等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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