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规定。根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韶办发〔2019〕44号)第六条的规定,****在县(市、****分局,****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派驻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置如下派出机构:******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乳源分局。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 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 1 | ******分局 | ****大学路5号 |
| 2 | ******分局 | **区西联镇保利盆景山路2号2号楼 |
| 3 | ******分局 | **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
| 4 | ******分局 | **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
| 5 | ******分局 | **市雄州街道**路108号 |
| 6 | ******分局 | **县丹霞大道228号 |
| 7 | ******分局 | **县**镇**东路5号 |
| 8 | ******分局 | **县龙仙镇工业路233号 |
| 9 | ******分局 | **县**街道东环路3号 |
| 10 | ****乳源分局 | **县乳城镇鹰峰西路50号 |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复议机关 |
| 1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2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3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4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5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6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7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8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9 | ******分局 | ****政府、 ****政府 |
| 10 | ****乳源分局 | ****人民政府、 ****政府 |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办理的公告》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法院 |
| 1 | ******分局 | ****法院 |
| 2 | ******分局 | ****人民法院 |
| 3 | ******分局 | ****人民法院 |
| 4 | ******分局 | ****人民法院 |
| 5 | ******分局 | ****法院 |
| 6 | ******分局 | ****法院 |
| 7 | ******分局 | ****法院 |
| 8 | ******分局 | ****法院 |
| 9 | ******分局 | ****法院 |
| 10 | ****乳源分局 | ****人民法院 |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通知》《****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国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约束。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因法律依据调整、体制改革、管辖权变更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复议机关、管辖法院等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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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