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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鄂东气田****块**30井区致密气10亿方开发项目(建设期)取水许可的申请》(中沃邦石〔2026〕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鄂东气田****块**30井区致密气10亿方开发项目位于**市**县,该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预审通过,项目代码:****。自然**部为该项目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213****0183),开采矿种为天然气,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10.0亿m3/a,**面积664.545km2。项目批复开发方案为:**采气平台井场128座,新钻开发井806口,利用开发井26口。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和水**条件,计划未来5年每年**钻井47口,预计2年达产,建设期按5年考虑。
根据《******厅关于加强黄河临岸矿业权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44号),该项目列入“我省境**河河道及干流岸线外扩1公里范围内省级以上发证矿业权名单”,根据分类管控措施要求,****核查并承诺全面取消黄河河道及干流岸线外推1公里管控范围内所有规划设计井场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同意该项目建设期施工取水水源为义牒河当地地表水,生活取水水源为外购桶装水。批复该项目建设期取水量30.57万m3/a,其中:施工生产取水量30.53万m3/a,施工人员生活取水量0.04万m3/a。该工程职工生活用水为外购商品水,不计入取水许可证。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建设期生产用水1#取水口设在**县义牒镇留村西右岸(东经110°36′13.51″、北纬36°59′41.43″),2#取水口设在辛关镇张家河村东右岸(东经110°30′54.09″、北纬36°59′24.70″),通过潜水泵将义牒河地表水提至水箱,用罐车拉运至各施工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落实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鄂东气田****块**30井区致密气10亿方开发项目(建设期)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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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