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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07日 | |
| 名 称: |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 号: | 水许可决〔2026〕13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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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于2026年6月16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中强函〔2026〕6号)。
****公司提交的地勘报告,弃渣场所在区域存在滑坡等不良地质发育,地表下方为开采区,区域对应抗震基本烈度为Ⅷ度,附近断裂带近年小震密集,具备发生破坏性地震能力,不宜在此设置永久弃渣场。该方案不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12.2.2条第四款,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第(二)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一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柏 电话:010-****4575
水利部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