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1×1860m3高炉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晋中-介休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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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1860m3高炉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1×1860m3高炉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总字〔2026〕0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取水许可“一网快办”审批方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审批〔2025〕3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位于**省**市**镇**村西。山****委员会以2018年第8号文对****公司1×1860m3炼铁高炉产能减量置换方案予以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为:退出****公司现有3×450m3炼铁高炉,置换建设1×1860m3炼铁高炉。****信息化局对该项目予以备案证明(代码****)。该项目劳动定员全部由****公司内部调配,生活用水由已批复的3×450m3炼铁高炉项目生活用水指标解决,不新增职工生活取水量。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处理厂处理后再生水。批复项目生产取水量125.7万m3/a。项目综合取水指标0.66m3/t,符合《**省用水定额》短流程钢铁联合企业用水指标先进值不大于1.2m3/t的要求。生产取用再生水不计入取水许可证。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再生****集团公司焦化厂西侧围墙外(坐标:东经111°57′41.2″,北纬37°06′16.4″)。

四、再生水经检测后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标准,经处理后可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

五、本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八、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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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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