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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中心热能综合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并二热函〔2026〕2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中心热能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市**区北部华润**瑞府内。2025年9月23日,**市晋****管理局以项目代码****对该项目予以备案。该项目地热供暖供热负荷17544kW,供热面积31.97万m2。
二、基本同意该项目地热供暖期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裂隙地下热水(开采奥陶系下马家沟组及寒武系岩溶裂隙地下热水),共布设6眼(3抽3回)地热水井,批复项目总取水量64.66万m3/a。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口设在华润**瑞府小区东侧绿化带内拟凿6眼地下热水井,水井坐标见下表:
| 水井编号 | 水井坐标 | 设计井深(m) | |
| 经度 | 纬度 | ||
| 1#井 | 112°31′49.25″ | 37°47′42.78″ | 1900 |
| 2#井 | 112°31′49.23″ | 37°47′42.50″ | 2100 |
| 3#井 | 112°31′49.27″ | 37°47′42.28″ | 2100 |
| 4#井 | 112°31′49.17″ | 37°47′42.12″ | 2100 |
| 5#井 | 112°31′49.17″ | 37°47′41.95″ | 2100 |
| 6#井 | 112°31′49.13″ | 37°47′41.80″ | 2100 |
四、该项目所取岩溶裂隙地下热水进行热交换后通过回灌井必须全部同层回灌,不得外排。地下热水井于奥陶系下马家沟组以上地层应全部永久封闭止水。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在取水井及回灌井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实现水量、水位等在线动态监测与数据实时上传,未达标不得投入运营。当单组回灌井回灌量不达回灌要求,应按规范补充建设回灌井,优化采灌井布局,确保满足同层等量回灌与**可持续利用要求。当回灌不到位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六、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七、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及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同时按照自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要求,对地下水的水温、流量、水质等关键指标开展系统监测。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中心热能综合利用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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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务局、****管理局,****水务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