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开发区鲁文健康项目地块位于黄河八路以北、黄河十二路以南、渤海二十五路以西、西**以东,依据勘测定界图可分为6个小地块,总占地面积为27674平方米,其中地块1占地面积为208平方米,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1192°、北纬37.40098°;地块2占地面积为689平方米,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1294°、北纬37.39957°;地块3占地面积为418平方米,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1242°、北纬37.39922°;地块4占地面积为4581平方米,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0647°、北纬37.39849°;地块5占地面积为13209平方米,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1245°、北纬37.40373°;地块6占地面积为8569平方米,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90970°、北纬37.40361°。
调查地块现为中国****公司****公司****油厂工业用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得知,地块历史上存在SDBC75油井及地下输油管线、SDB75N1油井及地下输油管线,其中SDBC75油井及地下输油管线于2019年8月拆除封井、SDB75N1油井及地下输油管线于2016年11月拆除封井;地块内张八寨村进村硬化路现横穿1条西南-东北方向的地下输油管道,埋深1.5m,管径219mm,为地块外油井SDB75-2的输油管道,于1985年6月1日建成后投用,目前正常用于原油输送;地块内现有3条燃气管线穿越,埋深1.2m,管径355mm,于2021年11月建成后投用,目前正常用于燃气输送。现拟收回且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仓储用地,同时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生态环境厅 ******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环发[2023]20号)规定,(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本次调查的6个小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相同,均用于同一建设项目(鲁文健康项目,该项目为医药物流仓储类项目),且距离较近,因此合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委托,我公司调查了地块的历史用途和使用现状等基本信息,通过污染识别和采样分析,明确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地块内共布设17个柱状土监测点位,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设1个土壤柱状土/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土壤样品数量93个(其中平行样9个),地下水样品数量9个(其中平行样2个)。
在本次调查中,所有送检土样中,土壤pH在8.33~8.98之间,均处于正常土壤水平。通过将地块内和地块对照点土壤样品数据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比可知,地块检出的砷、铜、镍、铅、汞、镉、石油烃(C10~C40)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要求;硫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推导计算出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氟化物、锌满足**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工业/商服用地标准要求;总铬、铁、锰满足**省《土壤环境背景值》(DB37/T6021-2026)潮土中标准限值要求。通过对比采样点与对照点的数据分析,采样点与对照点的检测指标结果相差不大。
地块内地下水的水质不能完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标准Ⅲ类水标准,其中超Ⅲ类水标准的指标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碘化物,其余指标均未超过相应限值标准。经过与对照点数据相比较发现对照点的溶解性总固体、钠、氯化物、碘化物不能完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Ⅲ类水标准,采样点与对照点的检测指标结果相差不大。****开发区土壤多为盐碱地,土壤存在一定程度的盐碱化,同时,由于本区域地下水不作为公共用水**,没有饮用和人体接触的暴露途径,因此该调查地块地下水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该项目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用地规划要求。根据《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详细采样分析及第三阶段后续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