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车辆维修(0991)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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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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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01
二、合同名称:车辆维修(0991)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车辆维修(0991)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省**市**区庐峰路48号

联系方式:130****7081

供应商(乙方):****

地址:**省**市**区陆家陇88号

联系方式:135****911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维修 1(1420) ¥1,420.00 ¥1,420.00 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应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市区应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在各级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2、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合同金额: 1,4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8月18日至2026年08月23日

履约地点:**省**市**区陆家陇88号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01.pdf

****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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