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安服务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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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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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8O5项目名称:****保安服务
品目编号:P520********008O5001品目名称:****保安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溪北街道贵大一期安置房物业管理用房A2栋负一楼、负二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在本项目主观分(公开、竞磋)评审环节中,评委编号-005对中标候选人******公司的打分存在明显畸高情形,不属于合理评分区间;(详见附件:主观分汇总表公示截图)
事实依据:(一)评委005对**威志的打分严重偏离其他评委的共识评分。 其余四位评委(001、004、003、002)对******公司的主观分分别为10.00分、11.00分、12.00分、12.00分,平均分为11.25分。评委005给出的14.00分,比上述平均分高出2.75分,偏离幅度达24.4%,明显超出合理评审差异范围。 (二)评委005对**威志的打分严重偏离其自身对其他投标人的评分区间。 评委005对其余五家投标人的打分分别为:**宏德11.00分、**万普瑞10.00分、**雄风11.00分、**桥龙11.00分、**英威11.00分,评分区间集中在10.00—11.00分之间。唯独对**威志给出14.00分,较其自身评分区间上限高出3分,评分尺度前后不一,缺乏一致性。 (三)该异常高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排序。 ******公司主观分汇总为11.80分,排名第一。若剔除评委005的异常高分,按其余四位评委评分计算,**威志主观平均分为11.25分,将低于******公司的11.40分,中标候选人排序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该畸高评分已对中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主观分评审应有量化标准支撑,14分高分缺乏合理依据。 本项目主观分满分应为15分,14分属于接近满分的极高评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委005给出接近满分的评价,却与其他评委评价存在巨大差异,且未在评审意见中说明具体理由,有违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委005的打分明显缺乏独立、客观的评审基础。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本案中评委005的打分已构成评分畸高情形,依法应当启动重新评审程序。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委005的打分行为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委005的打分行为违反了客观、公正、审慎原则。 (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质疑。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人特提出以下请求: 1. 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评委编号-005在本项目主观分评审中对******公司打出14.00分的行为进行核查,要求该评委书面说明给出该高分的具体评审依据和理由; 2. ****委员会对评委005的评分是否构成"评分畸高"进行认定,如认定构成评分畸高,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3. 请根据重新评审结果,依法修正中标候选人排序及中标结果,并予以公示; 4. 如经查实评委005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请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贵公司针对****保安服务(项目编号:****)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8月18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本项目评审资料,****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评审过程中评委编号-005对******公司主观分打分畸高,涉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影响中标结果。”事实依据的回复: 一、“评委005对**威志的打分严重偏离其他评委的共识评分”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根据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开展评审,禁止评审专家之间协商评分,故评审制度中不存在质疑函所述“共识评分”的概念。 (二)经核查,评委00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主观分评审标准对******公司《响应文件》“主观分”部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规规定,“主观分”部分评分无误。贵公司将其余四位专家的评审平均分,作为判断单一专家打分是否合理的依据,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二、“评委005对**威志的打分严重偏离其自身对其他投标人的评分区间”的回复: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服务方案”和“应急管理方案”属于主观评审因素,是需要专家运用专业能力进行综合判断的评审因素。《采购文件》已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了充分细化、量化,明确了各评分档次的评审依据和对应分值。评委005是在统一、明确、细化量化的评审规则基础上,依据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作出独立、专业的判断,由于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方案在完整性、可行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故各供应商的主观分得分不同,属于评审的正常现象,不存在质疑函所述“评分尺度前后不一,缺乏一致性”的情形。 ****委员会需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而非专家“自身评分区间”进行评审,贵公司要求同一专家对全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限定在同一分数区间打分,忽视了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之间存在的优劣差异,违背政府采购独立评审的基本要求。 三、“该异常高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排序”的回复: (一)评审专家之间针对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不同,是不同专家专业判断尺度的正常差异,不能仅因评委005分值相对高于其他评委就直接认定其评分属于“异常高分”。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规定可以随意剔除某一位专家的评分后再另行计算平均分。本次参与评审的5名专家的评分均属有效评审得分,全部分值应当纳入得分统一核算。贵公司自行剔除评委005评分后测算新的平均分、排名变化,****公司的单方推测,并非本项目合法有效的得分计算方式,不能以此推定原评审结果存在错误。 (三)假设:评委005对******公司主观分打分以其给其他供应商的最低分“10分”计算,******公司总分则为“95.4分”,其仍然是排名第一。由此可见,评委005的主观评分并未影响中标结果排序。 四、“主观分评审应有量化标准支撑,14分高分缺乏合理依据”的回复: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已对“服务方案”和“应急管理方案”评分要求进行了充分细化、量化,明确了各评分档次的评审依据和对应分值,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主观分满分15分,评委005对******公司“主观分”评分为14分,未超出《采购文件》设定的分值范围,且与其他专家的评分不存在“巨大差异”,故评委005的评分属于有效评审得分。 (三)《****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一、****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上述规定已明确,泄露评审情况、评审文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贵公司“要求该评委书面说明给出该高分的具体评审依据和理由”属于评审情况、评审文件的范畴,应当依法保密,****公司该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质疑函依据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与法规原文不符,不得作为本次质疑的法律依据。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贵公司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公司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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