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
建设地点:**湾作业区三港池规划口门外侧**洪海域;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排污口位于**湾作业区三港池规划口门外侧**洪海域,离岸距离为22.3km,地形高程-8.6m(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包括1座调压井、排海管道及扩散器。排海管道长度约23.73km,包括陆域段放流管150m、管廊桥架空管约4280m、埋海段放流管19300m。扩散器分成三段平行扩散管,总长度210m。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本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切实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设备,加强建设、运营期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禁止在工程区域排海。陆域施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施工场地设置截水沉淀设施,防止雨季泥浆水入海;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降尘;加强设备维护,消除跑冒滴漏,废油废渣及时收集清运。****处理厂****工程处,设置在线水质监测系统、阀门及流量计、压力计,实时监控排水水质、水量及压力,确保接入本工程管道的尾水满足排放标准、水量不超过设计排放量。船舶污染物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及《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中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气包括施工场地扬尘、施工道路扬尘、燃油动力机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燃油尾气等。施工期间,加强对车辆的清洗和道路洒水抑尘,物料和垃圾运输车辆尽可能采用密闭斗车并保证物料不外漏。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船舶的维护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尽可能选择清洁的燃油,减少怠速行驶工况的发生,以减少废气的排放。施工期场地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限值。施工期船舶废气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对高噪音施工采取相应的限时作业。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日常维修、保养工作。项目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应限值。
(五)严格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应做好船舶生活垃圾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靠岸后交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废机油储存于施工场地危废暂存处,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焊条、废防腐材料等统一收集后委托专业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施工营地设置垃圾回收箱,委托环卫统一处理。从调压井至三港池,施工产生的弃土全部运至G328国道以东、**大道以南、现状海岸线以北的陆域纳泥区;三港池以东施工多余的土方,送至****湾外1#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在施工前,应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并接受生态环境部**流域******管理局监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开鱼虾类繁殖高峰期及大潮期,尽量选择退潮及良好天气作业,缩短水下施工时间,严格遵守设计路线,控制悬浮泥沙扩散影响范围。按照《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2023〕128号)的相关要求,落实**湿地修复、海堤生态化建设、增殖放流、生物栖息地修复、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跟踪监测等措施。项目应对海洋生态补偿效果开展评估,生态补偿情况纳入环保竣工验收。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期严格规范船舶通航与作业,配备围油栏、吸油材料等应急物资。运营期按计划定期对排海管道及扩散器进行检查及维护,防止管道因腐蚀、破坏而发生泄漏事故;通过在线监测实时监控水质、压力,发现超标立即关闭排海阀门并及时处置。
(八)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要求对照“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企业公开验收信息的同时,****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公示时间: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3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2803,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姚港路52号,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