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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该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证号 | 用途 |
| ****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 **区水东镇高梅村2幢 | 宣国用(2010区)第0190/ **字第****1391号 | 工业用地/ 仓储 |
****规划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