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6号楼6-1515
法定代表人:许培福
委托代理人:许培福 电话: 158*****558
贵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10时41分邮寄的关于“2026****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8月24日收到。****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商定,现答复如下:
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时间为2026年8月4日,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贵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10时41分邮寄关于2026****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已超质疑有效期。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以及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38.2.1“......质疑有效期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该项目质疑。......(1)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开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贵公司质疑已超过质疑有效期,经与采****公司质疑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采购人经研究决定对付款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将发布更正公告予以修改。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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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公司).pdf (828.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