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冠安****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塘区友爱北路41-25号第五层
邮编:530001
联系人:周静
联系电话:139****8213
贵司于2026年8月20日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消防设备、电梯、空调维修等综合采购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方于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就本次质疑统一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谈判小组以 "未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由,判定我方(法人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该评审行为属于错误解读采购文件条款、增设采购文件规定之外的资格否决条件,违反政府采购评审规则,作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结论错误,严重侵害我方合法参与本项目(分标5)的政府采购响应权益。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资格认定差错,对采购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款作出错误理解,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增设采购文件规定之外的资格否决条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评审意见无效”的规定,原评审意见无效,本分标将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标书代写
****公司质疑的答复,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8月27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冠安消防.pdf (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