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项目供水保障工程(管材部分)
三、采购日期:2026-03-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栋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思恩镇**路243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庆远镇城南**路安置区F栋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6年3月10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2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局提起投诉。
本局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环财监〔2026〕8号),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26年4月1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并于2026年7月25日邮寄送达投诉人。据此,本局依法重新受理并审查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逻辑谬误、乱贴法条、主观臆断,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局认为:
投诉事项1:关于“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的主张,因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法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关于“质疑答复无效”的主张,因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疑答复存在违法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