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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2026年亢村镇刘固堤西街村农村公益事业第一批重点村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6月5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莲城大道滨河名郡4号楼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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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质疑答复函》第一条:“经复核:******公司响应文件中肖阔仅在施工组织设计封面“编制人”栏签署姓名,该身份为编制人岗位,谈判小组认为整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并未签字,无法覆盖方案正文全部核心内容,不符合谈判文件设置该条款实质性要求,因此评审判定该项不符合要求。”对于采购人的质疑回复,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2、《质疑答复函》第二条:“在调查复核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其他无效投标情形,情况如下:1)******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详见图1),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3.1、1标段:施工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且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要求,未实质性响应资格性条款。”此项内容评标报告中并未列出,回复内容与我单位提出的质疑无关; 3、《质疑答复函》第三条:“******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仅设置“编制人“审核人”两个岗位,未设置“批准人”岗位(详见图2),无批准人姓名或签字,缺少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环节,其方案编制程序不完整。不符合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和评审细则”第四条:“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不再进行谈判:(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齐全、不完整的,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规定。”对于以上所述问题,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设置“批准人”岗位,不应作为评审依据,况且评审报告中也未提出上述废标原因。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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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