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科园大道68号**高新区软件园二期6号楼细分五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苏耀
联系电话:135*****292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基地建设项目及AI+鸿蒙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2026年8月24再次收到贵司邮寄方式递交的补充质疑函,我公司对质疑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质疑供应商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分标 1 第 1 项 “具身人型机器人”部分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涉嫌指向特定品牌产品。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主观陈述参数存在指向性定,但未明确指出被指向的具体品牌、产品型号,也未提供产品手册、公开参数比对报告、市场调研证明等客观佐证材料,无法证实采购参数为特定厂家独有配置,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已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基地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分标 1 第 1 项 “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编程平台”及“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教学资料包”要求过于笼统,缺乏可量化、可评价的具体标准。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对编程平台、教学资料包的要求,是基于我校开设《智能机器人编程与应用》《智能传感器技术与应用》《智能机器人综合实践》等核心课程的实际教学场景提出,明确了平台、教学资料包需要适配的教学场景、课程门类与核心教学内容,确立了交付物的功能边界与应用目标。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谈判项目核心采购需求聚焦于服务方案、履约能力、技术适配性、整体实施方案等柔性履约内容,本项目采购需求未设置硬性量化技术参数指标,采购文件已明确采购边界与履约要求,不存在参数缺失、未量化的违规情形。无需统一量化固化参数,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基地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分标2综合实验箱▲强制限定OpenHarmony5.0、6.0固定Release发行版本,存在软件版本专属指向、限制兼容厂商,变相锁定持有对应版本专利/原厂产品。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OpenHarmony 5.0/6.0 Release版本要求系基于双主控教学架构的合理下限要求,参数为公开版本号下限,多家厂商均可满足。本项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建设、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主观陈述参数存在指向性定,但未明确指出被指向的具体品牌、产品型号,也未提供产品手册、公开参数比对报告、市场调研证明等客观佐证材料,无法证实采购参数为特定厂家独有配置,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分标2第1项“综合实验箱”部分技术参数缺乏市场充分竞争性。专属结构设计,仅单一厂商产品满足,具备唯一性指向。
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参数组合(电池10000mAh+不可外置+支持快充+卡槽式模块化设计+≥20模块+≥12同时运行)系基于实验箱"一体化、便携、安全、学生免拆装操作"的教学使用场景与"产品功能完整截图佐证"的可验证性需求设定,参数均为可量化下限指标或合理组合要求,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建设、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主观陈述参数存在指向性定,但未明确指出被指向的具体品牌、产品型号,也未提供产品手册、公开参数比对报告、市场调研证明等客观佐证材料,无法证实采购参数为特定厂家独有配置,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分标2第2项“复合移动具身机器人”部分参数具有排他性。****人大批量▲参数强制要求原厂彩页、实拍称重/尺寸/结构照片作为唯一证明材料,限制代理商、兼容品牌,形成专属门槛。
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各项▲参数均基于实训室教学目标、实训场地环境安全、实验教学功能完整性、设备运行可靠性提出,设置为最低性能门槛或合理区间,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产品照片或产品彩页扫描件证明”作为佐证,系评审所需的可验证性证明材料,并非"唯一证明材料",不构成对代理商或兼容品牌的歧视。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分标2第5项“AI+教学实验平台”行业案例实验数量要求过高,缺乏必要性,参数具有排他性。
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参****学院****基地建设的教学课程体系需求设定,140 个案例与 14 个专业方向均与"通识研学+跨学科应用"的教学定位高度契合,案例数量为下限指标,专业方向为示范性覆盖面,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研学课程**池。本项AI+教学实验平台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相关陈述仅为主观推断,未提供实质性证明材料,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分标2 ROS 智能机器人、复合机器人软件功能强制要求界面运行截图作为▲佐证,软件UI界面为厂商专属,具有唯一性限制。
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本项截图佐证要求系基于教学实验平台功能完整性验证的客观需要设定,不构****设备厂商的排斥。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分标2综合实验箱电池、模组结构为单一厂商专属非标设计,电池参数截图要求设置材料壁垒。
针对质疑事项8答复:本项▲条款系基于实验箱"一体化便携、密封安全、模块化灵活扩展、教学功能完整截图佐证"的使用场景设定,"电池+模组结构+截图"三个要素分别对应不同的技术与教学需求,均为可量化下限或合理组合要求,不构成对单一厂商的指向;行业多家厂商均已量产满足,不构成排他性。本项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建设、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9:分标2****人大量▲条款采用唯一精准区间/固定数值,叠加强制原厂彩页、实拍照片作为唯一证明材料,多重条件叠加锁定单一厂商。
针对质疑事项9答复:复合移动具身机器人各▲参数系基于实训室"教学功能完整性、运行可靠性、安全规范符合性"的实际需要设定,均为可量化下限或合理区间;“产品照片或产品彩页扫描件证明”作为佐证,为评审佐证方式之一而非"唯一证明材料";数字电量屏、充电指示灯、金属防护板均为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或行业标准配置,非"无意义私模外观"。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0:分标2-1综合实验箱▲条款对OpenHarmony发行版本设置刚性版本门槛,超出教学实际需求,构成差别待遇、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质疑事项10答复:OpenHarmony版本要求系基于教学架构的合理下限要求,参数为公开版本号下限,多家厂商均可满足。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主观陈述参数存在指向性定,但未明确指出被指向的具体品牌、产品型号,也未提供产品手册、公开参数比对报告、市场调研证明等客观佐证材料,无法证实采购参数为特定厂家独有配置,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本项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建设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1:分标2-1综合实验箱电池、传感器模组相关参数及截图佐证要求,设置非标专属结构,强制厂商专属UI截图,排斥市场主流方案。
针对质疑事项11答复:本项条款系基于实验箱"一体化便携、密封安全、模块化灵活扩展、教学功能完整截图佐证"的使用场景设定,"电池+传感器模组+截图"三个要素分别对应不同的技术与教学需求,均为可量化下限或合理组合要求,不构成对单一厂商的指向;行业多家厂商均已量产满足,不构成排他性。本项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建设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贵司未提供实质性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2:分标2-2复合移动具身机器人多项▲实质性条款仅认可原厂彩页、实拍照片作为证明材料,排除检测报告、原厂盖章规格书等通用有效证明,设置证明材料壁垒。
针对质疑事项12答复:本项各项▲参数均基于实训室教学目标、实训场地环境安全、实验教学功能完整性、设备运行可靠性提出,设置为最低性能门槛或合理区间,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产品照片或产品彩页扫描件证明”作为佐证,仅作为佐证"系评审所需的可验证性证明材料,并非"唯一证明材料",不构成对代理商或兼容品牌的歧视。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3:分标2-4 ROS智能机器人、分标2-2复合移动具身机器人将厂商专属软件界面截图作为▲实质性证明材料,功能验证路径不合理,限制竞争。
针对质疑事项13答复:本项截图佐证要求系基于教学实验平台功能完整性验证的客观需要设定,不构****设备厂商的排斥。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4:分标2-5 AI+教学实验平台,预置140个AI+行业场景实验案例、覆盖14个大专业,以精确数字设置参数,与项目教学定位匹配度不足,存在排他风险。
针对质疑事项14答复:本项参****学院****基地建设的教学课程体系需求设定,140 个案例与 14 个专业方向均与"通识研学+跨学科应用"的教学定位高度契合,案例数量为下限指标,专业方向为示范性覆盖面,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研学课程**池。本项AI+教学实验平台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相关陈述仅为主观推断,未提供实质性证明材料,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5:分标2-3地平线版小车、分标2-6工业场景检测实训平台,部分参数指标过度细化,部分接口、激光雷达、相机参数指标过细,未区分“必须实现的功能”和“硬件选型细节”存在指向特定硬件方案风险。
针对质疑事项15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主观陈述参数存在指向性定,但未明确指出被指向的具体品牌、产品型号,也未提供产品手册、公开参数比对报告、市场调研证明等客观佐证材料,无法证实采购参数为特定厂家独有配置,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已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本次机器人相关参数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AI+鸿蒙实训室的实训教学、科研实践的实际业务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仅规定产品需要达到的最低性能指标,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商务要求均围绕本项目的实际履约目标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15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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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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