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2024-09-10 |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2024-09-10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屯水〔2024〕42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市地方****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报批稿)的函》(2024年8月27日,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三**—湖边枢纽)航道养护工程建设方案。该项目涉河起点位于**江三**(桩号K0+000),终点位于湖边枢纽上(桩号K7+400),全长约7.4公里。按照航道底宽45米、水深2.0米、最小弯曲半径270m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疏浚,配布岸标7座(2个座禁止驶入标志,2个座场所距离标志、1座宣传牌、2座沿岸标),为4座现状桥梁配布桥区导助航标志(8套桥名牌、8套桥涵标、12套桥涵灯、16套甲类标志、4套禁航标志)。
《报告表》****水利厅2023年10月18日印发的《**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内容较全面,基本同意《报告表》采用的技术路线。
二、基本同意《报告表》中拟建工程对**江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三、按照有关规定,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需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加强对河道、护岸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我局报告。
四、拟建工程的施工应尽量安排在非汛期,并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指挥部批准。施工期间应充分做好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疏浚的土石方要清运到施工方案中指定地点并做好水土保持措施。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侵占和损毁其他水利工程设施。
六、拟建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你单位应按规定负责解决。
七、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平面布置、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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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