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参考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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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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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效能,规范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省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根据《会计法》及《**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与政策文件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本参考会计分录,供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日常账务处理中参考借鉴。

由于不同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内部财务核算体系存在客观差异,因此,会计核算处理本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且不同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各有不同,故本内容仅用于实操中参考借鉴,各单位需结合自身执行的会计准则、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确保核算过程及结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省级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 专项资金账务处理依据

一、《****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五)具体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十四)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明确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检查机构和人员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

二、《**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二十三条 企业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要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未按要求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和单独核算的,经省科技厅检查确认后,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已拨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 ****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财政部 ****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 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二部分 参考会计分录

本次账务处理前置假设条件: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批省重点研发计划前补助资金,资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会计核算予以费用化处理。相关参考会计分录如下:

一、收到省拨财政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递延收益—****政府补助—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银行回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名称、立项编号、财政资助总额、专项用途、执行周期等)、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合同书等,相关原始材料数量较多,无法直接附于记账凭证之后的,务必单独归档,留存备查,项目资料要规范全面,以同时满足专项资金验收、会计、税务等多方面要求)

【说明】

1.会计分录中凡是明确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的,应通过设置明细会计科目或启用辅助核算的方式实现。若采用辅助核算方式,须在财务记账软件中勾选辅助核算打印选项,保证纸质记账凭证能够完整显示辅助核算信息。

2.银行存款科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参考:「以案说法」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规定中的这条太重要了……(来源:中国税务报),按照项目资金动态监管要求,对银行存款科目区分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有助于做好省拨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经费支出等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省重点研发计划****政府补助,用于企业未来研发活动,补偿未来特定期间的研发成本费用或购买长期资产,受益存在时间跨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对应受益期间分期结转计入损益。对于其中与资产相关的补助部分,此处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

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政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或参考。

收到省拨财政资金进行补助类别分摊时,应当以项目合同书预算作为划分依据。

5.《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1)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2****政府补助金额;(3****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递延收益科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确保附注披露内容与财务明细一致。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均要求能够从财务账目上直接定位该笔省拨资金,****政府补助并存时,若未按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清晰核算,容易造成不同补助资金相互混淆,在发生补助结转、资金退回业务时,难以准确区分对应资金主体。

二、使用省拨财政资金购买原材料、领用原材料

(一)使用省拨财政资金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甲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银行付款回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审批单、采购合同、明确项目及资金来源的原材料入库单等)

【说明】

1.原材料科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与资金来源,便于在****政府补助项目、企业自筹资金等区分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3原材料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3.实务中,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选用“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等会计科目。

(二)研究过程中领用原材料。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业务费—材料费—甲材料

贷:原材料—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甲材料

(凭证附件:研发项目领料单、原材料入库单复印件等)

【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301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无形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研发支出科目的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应当全部明确标注,便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计税环节能够与其他项目、自筹资金等实现精准区分、单独核算。

3.在会计分录中设置“业务费”科目,主要目的是便于后续按照项目资金动态监管要求开展数据统计;但明细科目设置越多,会计分录越复杂,因此是否设置该科目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建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中“业务费”项下具体分类设置明细科目,**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方便后续准确进行费用归集(设备费、劳务费等费用归集类似);至于是否设置“甲材料”这类具体材料品类,单位可结合自身核算精细度及业务量等情况自主选择。

4.购买的原材料,应按实际领用和消耗进度分期计入研发支出,严禁在采购入库时一次性计入研发支出(禁止以购代耗)。

5.验收环节将重点核查原材料采购与实际领用的匹配情况,应建立研发材料专项台账,逐一详细记录每批次原材料的采购、入库、领用等全流程信息,以及每笔领用对应的研发项目,确保专款专用,账表一致,为后续验收留存完整清晰的流转链条。

6.与原材料的归集逻辑类似,该项目下发生的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各类研发支出,全部先归集到“研发支出”科目,后续再进行结转。实务中,研发辅助账也是依托“研发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数据生成,所以无论是从专项资金管理还是计税等角度来讲,均应准确全面归集“研发支出”科目数据。

(三)月末结转领用原材料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业务费—材料费—甲材料

同步摊销递延收益(匹配当期发生的材料费)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其他收益—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能够显示项目及资金来源的研发支出结转明细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当月页、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摊销计算表等,下同)

【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301 研发支出 三、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2.费用化的“研发支出”科目按月结转至“管理费用”,期末该明细科目无余额。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科目不按月结转,保留在科目借方,待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一次性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第十一条 与企****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省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偿企业研发活动相关支出,研发费用属于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根据《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相关规定,该项补助属于与企****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核算时,递延收益在受益期间分期结转计入其他收益。

三、购置固定资产,费用化折旧

(一)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专用研发设备—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乙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增值税发票、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验收单、明确项目及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卡片)

实务操作中,有些项目单位也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中转。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设备费—专用研发设备—乙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借:固定资产—专用研发设备—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乙设备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设备费—专用研发设备—乙设备

【说明】

1.设置“专用研发设备”明细科目,明确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可直接区分日常生产经营设备与使用省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补助资金购买的研发设备,便于按照项目维度统计研发设备投入。“应交税费”科目明确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便于实时统计该项目下省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设备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2.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核算中明确“专用研发设备”,便于对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统计。

3.实务中,部分单位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对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中转,但要注意后续仍需按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对应折旧额按月转入“研发支出”科目。

(二)按月计提设备折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折旧费—乙设备

贷:累计折旧—专用研发设备—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乙设备

(凭证附件: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的研发设备月度折旧计算表)

(三)月末结转费用化研发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折旧费—乙设备

同步摊销递延收益(匹配当期折旧费):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其他收益—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支付临聘咨询专家劳务费

(一)计提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费—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C专家

(凭证附件:咨询服务合同、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含个税计算)、增值税发票、专家签到表等)

【说明】

1.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41其他应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部分劳务费会存在1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付款时间差,因此其他应付款应明确项目名称和资金来源,便于准确区分款项归属,在实际支付时匹配对应的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归集准确、口径一致。

(二)支付并代扣个税。

借:其他应付款—劳务费—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C专家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专家劳务费发放表、银行转账回单、个税扣缴申报表等)

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银行回单、个税完税凭证等)

(三)月末结转费用化研发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同步摊销递延收益(匹配当期发生的劳务费):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其他收益—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五、支付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工资、社保等

(一)月末计提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助。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工资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社保补助(单位负担)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公积金补助(单位负担)

贷: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聘用人员薪酬(工资)—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聘用人员薪酬(社保单位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聘用人员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工时记录、社保、公积金计提计算表等)

【说明】

1.要与企业正式职工薪酬分开核算,便于归集项目研究人员费用。

2.签订项目研究聘用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单位负担)的,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临时聘请专家按次提供劳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公司签合同,****公司的,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3.可不设置“项目聘用人员”相关核算明细科目,但要建立项目研究聘用人员费用备查台账,全面体现费用构成。

(二)发放项目研究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聘用人员薪酬(工资)—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劳务费发放明细、银行回单、个税申报表、社保、公积金计提计算表等)

(三)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聘用人员薪酬(社保单位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聘用人员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银行回单、社保、个税完税证明、公积金汇缴证明)

(四)月末结转费用化研发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聘用人员工资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聘用人员社保补助(单位负担)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劳务费—聘用人员公积金补助(单位负担)

同步结转递延收益(匹配当期发生的劳务费):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其他收益—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六、支付间接费用中电费

(一)计提研发项目分摊电费。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间接费用—水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应付账款—水电费—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费用分摊表、发票等)

(二)支付电费。

借:应付账款—水电费—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银行存款—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凭证附件:银行回单等)

(三)月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间接费用—水电费

同步结转递延收益(匹配当期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贷:其他收益—A项目(省拨财政资金)

【说明】

研发与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耗用以及项目之间共同耗用水电等费用的,应当有完善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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