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组织及个人:
为落实《中华人民**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气象台站执行备案、资料汇交等制度,促进我省气象探测活动规范有序,现就有关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其****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局第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气象台站,****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省气象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范围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行业及社会组织****气象台站(包括临时气象观测站(点))。
(二)申报材料
1.《**省其****气象台站备案表》(见附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单位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个人申请)。
(三)备案流程
备案人将《**省其****气象台站备案表》加盖公章(或签名)扫描成PDF版同可编辑的电子版一并报送。备案邮箱:****@qq.com。
后期,待《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系统平台》上线运行后,通过该平台备案。
三、注意事项
1.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其他组织和个****气象台站,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向****完成备案;本****气象台站,应当于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完成备案。
2.其他组****气象台站备案后,应当主动向****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3.此备****气象台站。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令第40号)规定办理。
政策咨询电话:0971-****734
资料汇交电话:0971-****759
附件:**省其****气象台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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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