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
你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评审《**县红军岩保护修缮和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县红军岩保护修缮和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加固开裂岩体,重新设计排水,整治红岩亭与南面挡土墙间的植被环境。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尽可能保持文物原状和保留历史信息。
(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减加固所用锚杆数量,减少对岩体的扰动;如涉及红军标语应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应明确岩体裂缝注浆材料及防水材料相关参数;防水材料应与岩体表面色泽保持一致,宜小范围试验可行后再大面积使用。
(四)查明挡土墙是否有泄水口,可结合截水沟设计适当增加泄水口数量;截水沟宜做明沟方便日常清理。
(五)补充环境整治区域土壤的保护措施。
(六)增设警示标识,劝阻人员攀爬。
(七)进一步校核文字、图纸。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强化动火作业管理,落实施工期间文物影响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在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报送我厅。
五、工程竣工后,请你局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并参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报我厅组织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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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