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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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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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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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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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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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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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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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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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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县**市**县萧江镇国道南路508号(萧江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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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区娄桥街道广润大厦603-6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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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雷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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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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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1****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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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1****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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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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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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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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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02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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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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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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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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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问及原招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研究,对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正及说明,有关内容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描述进行更正。 1、招标文件前附表中1.11中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现修改为: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劳务分包及投标人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施工、专业设备安装内容 。分包金额要求:以分包合同为准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 各类专项施工方案,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现修改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人员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 各类专项施工方案,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g.承包人应如实呈报本工程的结算造价及联系单造价,结算造价及联系单造价由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及联系单审查核减(增)追加费参照浙建价协(202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及联系单审核的追加费用(核增费用和超过送审金额5%的核减用)。 现修改为:承包人应如实呈报本工程的结算造价,结算造价及联系单造价由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5.1.1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发包人不要求获奖。如承包人实际获奖的,按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 号文件)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并签订协议。承包人获取奖励金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包人,所产生的税金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现修改为: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发包人不要求获奖。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除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外,其余由于材料及机械价格市场价格波动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本工程材料价格不实行动态管理,一次性包干。 人工动态调整方法:根据******委员会温住建发〔2015〕84号文件,本工程人工价格不实行动态管理,一次性包干。 现修改为: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一)材料动态管理办法: (1)分阶段计算材料动态价差,按照每阶段各月份信息价的算数平均值与基准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计算各阶段的材料价差。阶段1:开工令下达的当月起至桩基工程完成的月份,动态调整的材料为钢材、商品砼、水泥;阶段2:桩基工程完成的次月起至±0.00阶段完成的月份,动态调整的材料为钢材、商品砼;阶段3:±0.00阶段完成的次月起至主体工程结顶的月份,动态调整的材料为钢材、商品砼;阶段4:主体工程结顶的次月起至整体工程预验收,动态调整的材料为铝合**窗、水泥、电线电缆。基准价格以2026年6月《**县建材价格信息》为准。 (2)动态管理材料的信息价参考顺序为《**县建材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造价信息(正刊)》。若动态材料在信息价上无相应的型号规格,则一次性包干,不予调整。 (3)材料用量为可调规格材料合同用量(以招标人预算造价的材料数量为准)与工程变更材料用量之和。 (二)人工动态调整方法: (1)根据******委员会温住建发〔2015〕84号文件,本工程人工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人工动态调整实行整体工程结算,按照相应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人工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 (2)人工费动态管理采用抽料补差法计取价差,基准人工市场信息价以2026年6月《**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为准。调整公式如下:人工费价差=∑(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基准人工市场信息价)×现行定额人工消耗量(分Ⅰ、Ⅱ、Ⅲ类人工)。 (3)人工消耗量为合同人工用量(以招标人预算造价的数量为准)与工程变更人工用量之和。 (三)其他说明: (1)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计算时仅计税金,并在结算时予以调整支付。 (2)施工工期若由施工方引起的工期拖延而导致工期**,使合同工期内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不等于实际施工工期内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时,则动态管理结算价格按低的计算。施工工期若由发包方引起的工期拖延而导致工期**,则动态管理结算价格按实际施工工期内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需要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现修改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需要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担保,期限为整个施工工期,合同签订时填写。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竣工结算中第14.4.3项目竣工结算后,若财政、审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复审,发现结算价款存在偏差,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退回偏差价款。 现修改为:工程竣工结算以业主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价为准。项目竣工结算后,若财政、审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复审,发现结算价款存在不一致,以复审意见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结果为准,承包人无条件向发包人退回多计取的工程价款。 8.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 质量标准的责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 的,发包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还须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2%的质量违约金,违约金的处罚不免除承包人工程返修责任。(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服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管理的行为,按违约金1000-20000元/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可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3)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样品或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更换品牌,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根据8.6.1条款规定扣除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违约金可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现修改为: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 质量标准的责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 的,发包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还须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2%的质量违约金,违约金的处罚不免除承包人工程返修责任。(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服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管理的行为,按违约金5000元/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可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3)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样品或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更换品牌,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根据8.6.1条款规定扣除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违约金可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0/。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现修改为: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且现行法律和通用条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照现行法律程序提前60天向发包人申请分包内容。分包人资质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需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的专业工程,无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承包人均应配合进行分包并承担连带责任。 10.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增加3.3.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补充条款1、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2、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发包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 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3、在工程项目开始工作前,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承包人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工资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工资款按约定的比例支付或按施工企业提供的工资款数额支付,如发包人支付的工资款不足以支付当月实际用工费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确保工人及时且足额地拿到工 资。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相关规定。为便于合同执行,农民工工资总额按投标文件中人工占总价的比例计算。 现修改为: 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发包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 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在工程项目开始工作前,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承包人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工资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工资款按约定的比例支付或按施工企业提供的工资款数额支付,如发包人支付的工资款不足以支付当月实际用工费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确保工人及时且足额地拿到工 资。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相关规定。为便于合同执行,农民工工资总额按投标文件中人工占总价的比例计算。 3、本工程涉及的因承包人的违约导致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本项****县政府****中心,行使业主管理职责。 12.招标文件中施工工期:600日历天。 现修改为:施工工期:616日历天。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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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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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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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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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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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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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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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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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18: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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