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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蓝靛厂南路59号14号楼3层14331房产 | 项目编号:**** | |
| 标的编号: |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 ****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房屋所有权(房产)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1268.55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 | 挂牌日期:2026-8-27 |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是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110100 |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 (1)我方已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验核,提交受让申请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我方知悉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资产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资产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资产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资产移交的凭据。 (2)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一次****交易所指定账户。 (3)****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银行账户。 (4)我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交付。 (5)我方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6)我方同意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增值税由我方承担。 (7)我方知晓标的资产不动产权登记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依据京建法(2017)3号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标的资产目前处于限售期内,我方同意待标的资产限售期结束后再启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8)我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9)我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10)我方同意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成日之前(不含当日)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成日之后(含当日)的租金归我方所有。 | ||
| https://otc.****.com/dzsw/detail/625321.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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