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费的描述,调整为:招标代理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48%计取,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交或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