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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中心对该单位实施的**县葫芦河**至袁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自主验收并于2026年8月12日上报我局报备,现予以公示。
2023年12月10日,****以西水函字〔2023〕200号文对**县葫芦河**至袁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予以批复。项目位于****市**县吉强镇、新营乡境内,建设规模为整治河道总长度15.75km,配套各类建筑物35座。该项目属**、生态修复类建设项目,总占地115.75hm2,较方案设计的119.28hm2减少了3.53hm2,挖填土石方总量168.02万m3,无取土场和弃土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15.75hm2,较方案设计的119.28hm2减少了3.53hm2,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一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99.98%,土壤流失控制比0.94,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9.98%,林草覆盖率88.75%,表土保护率100%;水土保持总投资392.7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27.81万元足额缴纳;根据宁水规发〔2023〕2号文相关规定,该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委托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基本完成批复的各项措施和指标。
若对该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报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意见。
联系人:刘自隆(联系电话:139****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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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