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0分钟前 | 公 开 人:****破产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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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通知函
(2026)金武破管字第0001号 ****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丁士成、股东吴建全、股东/监事柳海波、前股东吴潇、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贵方): ********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向贵方依法送达江****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6)苏0413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2026)苏0413破45号、(2026)苏0413破45号之一通知书、(2026)苏0413破45号之二通知书、(2026)苏0413破45号决定书、(2026)苏0413破45号之一决定书、(2026)苏0413破45号公告等破产法律文书,请予查收并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法院的上述法律文书要求,全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金武公司应在收到前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法院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金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虚假破产等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适用于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交你(们****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完整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