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九仙五路以南、共安北大道以东、规划路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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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德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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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九仙五路以南、共安北大道以东、规划路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县九仙五路以南、共安北大道以东、规划路以西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县蒲亭镇附城村,**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共安北大道、北至九仙五路,地块中心点坐标为E 115°46′39.43925″,N 29°18′43.22390″,地块总面积60651.74㎡(约90.98亩)。

本地块历史沿革如下:本地块2022年之前为附城村所属农村集体用地,******局收储。现场踏勘时地块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水田、旱地、沟渠、灌木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基地,本地块无工业生产历史。

依据《****政府关于**县2022年度第1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2〕188号),本地块由农村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局出具的《九仙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示意图》,本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时限前完成。”为此,******局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司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于2026年8月对本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为主要任务的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如下:

(1)现场调查及资料分析可知,地块内部未发现污染痕迹、废弃物堆放、土壤异色异味现象;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未发现各类槽罐,历史及现状均未堆存过固体废物。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无生产类化工、冶炼、重金属加工等涉重、涉VOCs工业企业,地块外围主要潜在污染****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位于本地块地下水下游方向,且中间有水系阻隔,不具备污染物反向迁移至本地块的水文条件。地块周边主要为农田、****基地,500m范围内分布有文华塔(文物保护单位)、罗家村(居住区,距本地块约60m)、汝郎周(居住区,距本地块约230m)等环境保护目标;经综合分析,周边区域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2)根据人员访谈和google历史影像图可知,本地块****基地、林地、水田、旱地及农村道路,无工业生产历史。本地块及周边附近区域无土壤、地下水及空气异常现象发生。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本地块历史和现状均未发现可能的污染源,周边区域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因此本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4.2.1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建议管理部门在该地块下一步利用过程中,保护地块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后续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土壤、地下水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结论:

综上所述,地块内当前和历史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区域对本地块影响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建议:

建议管理部门在本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地块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生活垃圾、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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