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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公示】关于高庄乡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平审管批字〔2026〕214号
县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呈报高庄乡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平农发〔2026〕1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高庄乡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高庄乡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园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产业承载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对推动县域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建设地点
**县高庄乡**村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硬化总面积6408.73㎡,沿路配套生产桥3座及亮化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道路硬化工程。**2条沥青混凝土硬化道路,其中:一号路道路长529.16m,宽7m,硬化面积3906.49㎡;二号路道路长330.00m,宽7m,硬化面积2502.24㎡。道路沿线设置生产桥3座,沟道土方回填1988.51m3。
2.亮化工程。安装10m高太阳能路灯44盏,8m高太阳能路灯109盏。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6年7月—2026年11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302.84万元,其中:工程费277.83万元,其他费16.19万元,预备费8.82万元。
资金来源: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302.84万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水保、抗震设防、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概算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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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