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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局关于划拨**县将军大道以西配套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6〕57号)收悉。根据自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6年8月5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县莆美镇莆东村、莆下村,用地面积1259平方米(1.89亩)划拨给****旅游局作为**县将军大道以西配套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用地。
二、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核定该项目用地划拨价款为5.6230万元,其中土地征迁费用3.587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360万元,共5.6230万元,****税务局缴交。该项目没有使用耕地,无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费。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图书与展览用地)。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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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