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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6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 | |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临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2026)浙 0113 破 25 号之一 因赵蕾艳未向管理人提供债务清理方案,经管理人多次询问,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答复,本案应当终止清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裁定终止赵蕾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