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持有的运输工具一批(整体)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44.533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8-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04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持有的运输工具一批(整体)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区土场镇比速汽车厂区内 | ||
| 转让底价 | 44.533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5)第463-2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9-30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标的购于2016年至2018年间,标的外观有大量灰尘,成色陈旧,外观局部有擦挂、局部有变形现象,部分标的外观局部有锈蚀现象,由于运输工具停放时间较长,电瓶无电,部分运输工具电瓶缺失。 二、《资产清单》中存在以下情况,请投资者注意: ①《资产清单》中序号36-42号标的:标的系特种设备,尚未办理特种设备首次登记,车辆合格证及出厂数据表已遗失。成交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联系厂家补办出厂数据表及合格证。因标的闲置时间较长,可能存在无法通过检验,无法办理首次登记的风险。 ②《资产清单》中序号43-55号标的:车辆合格证齐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及出厂数据表已遗失。成交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联系厂家补办出厂数据表。因标的闲置时间较长,可能存在无法通过检验,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 ③《资产清单》中序号56-57号标的:车辆登记证书遗失,无车辆保险,车辆年检已逾期,车辆均无法启动,行使里程数不详。 其中:渝D799M8,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SGXC8355JVS15257,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7月;渝D293M3,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SV2C60Z8HN020591,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经转让方承诺,上述车辆在补办车辆登记证、通过年检、缴纳车辆保险后可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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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兰老师 | 联系电话 | 182****2752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市合****管理委员会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系****持有的运输工具一批整体转让,标的详情见《资产清单》。若形成竞价,增值部分按标的评估值比例分摊。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车辆登记证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现场实物与评估报告完全一致、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3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一)受让方完成标的搬迁、运输且未引起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合格;(二)《资产清单》中序号56-57号标的完成车辆过户。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前须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移交时限:自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且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 其中:《资产清单》中序号36-55号标的系特种设备,办理特种设备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前须出具检验报告。因标的闲置时间较长,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能通过检验,可能存在无法办理登记的风险。成交后,标的维修、合格证及出厂数据表补办、出具检验报告、登记证书办理等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资产清单》中序号56-57号标的移交前未处理的相关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交通违章扣分及滞纳金等)均由转让方承担;车辆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它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逾期年检费用、保险费、证件补办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资产清单》中序号56-57号标的: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并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的过户手续,车辆过户相关手续(包括补办车辆登记证明、年检证明、保险等)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协助。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中,若标的有车牌号则车牌号不在转让范围内。 十二、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向受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受让方若需《资产清单》中序号56-57号标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十三、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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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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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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