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公告3.1款“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方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授权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同类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方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3)投标人在中标(成交)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后,不得在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6)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报名。”现变更为:
2026年**9.9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2026年**9.9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五标段、2026年**9.9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六标段、2026年**9.9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七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26年**9.9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四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方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授权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同类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方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3)投标人在中标(成交)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后,不得在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6)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报名。
2、其他内容不变。
3、本变更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变更为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承担。
特此通知!
投标注意事项:投标操作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