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平市人民医院总院2号外科楼和江北内科楼安装窗帘和床隔帘项目(重)(项目编号GGZC2026-C1-810111-XGZX)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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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智

地 址:**市**区青路177号

联系人:孙鹏智 电 话:158****388

邮 编:610051

质疑人于2026年8月21****公司以(顺丰快递)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总院2号外科楼和**内科楼安装窗帘和床隔帘项目(重)(项目编号:****)质疑函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一:成交供应商公开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企业型填报与其自报数据不一致的明显矛盾,其资格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应依法复核。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经核查,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从业人员为 10 人,结合“绍****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实际从业人员为28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据存在填报有误。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 号)及采购文件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业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微型企业满足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即可。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人数存在填报有误,该企业无论划分为小型或者微型,其属性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标书代写

1.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一章申请人资格要求明确,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均属于中小企业,均可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2.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格式规范;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阶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据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资格进行评审认定。本次仅为声明函从业人员数值填报瑕疵,并未改变该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客观属性,未造成成交供应商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的后果。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依法不属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适用范围;且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特包含中型企业制造货物,即便按采购文件自身规则也不满足10%扣除条件。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经调取本项目评审报告、政策性价格扣除明细、价格分计算表、电子评审系统操作记录完整核验:本次评审对全部供应商均未实施10%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全部供应商价格分均按原始最终报价计算,未启用该优惠规则。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如评审对成效供应商适用了20%的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现有成效结果附件未见相应声明函,需核查扣除依据及公开程序。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调取全套评审档案核实:本项目评审未对任何供应商适用20%本国产品价格扣除,全部评审价格均直接使用各供应商原始最终报价。

2.根据国办发〔2025〕34号规定:只有政府采购项目中同时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时,才对本国产品给予20%价格扣除;项目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适用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本项目所有响应供应商所投窗帘、床隔帘、304不锈钢框架均为国产本国产品,无境外生产的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不触发本国产品价格扣除适用条件。既然不执行价格扣除,就没有必须提交、随成交结果公开本国产品声明函的法定及采购文件前置条件,不存在缺少声明函而违规给予扣除的情形。贵公司提出质疑事项缺乏事宜依据,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四:项目第一次采购已经废标,重招后原成交供应商****提交完全相同****800.1元报价,该报价十分接近项目最高限价153.63万元,请求核查报价是否高于同档次医用窗帘、阻燃床隔帘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高价成交,财政资金不合理支出情形。

答复:1.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800.10元,低于本项目磋商文件载明最高限价153.63万元,属于合法有效报价区间。

2.本项目为全费用固定单价合同,磋商文件第二章商务报价要求明确:本项目报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货物、运输、拆除吊顶铝扣板、加固、安装、辅材、质保、税费、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结算总价=实际安装轨道长度×成交综合单价,不以响应总报价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将按现场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并非按 ****800.10元总价包干支付财政资金。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小组应当关注报价合理性,但不等于可以直接否定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自主市场报价。****小组复核,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医院现场安装条件、全部工作内容综合研判,该报价未发现畸高异常情形;供应商报价属于市场主体结合自身成本、风险作出的自主商业判断,政府采购项目报价高低不直接等同于报价不合理,贵公司主张高价成交,无法定第三方价格鉴定依据,该意见不予采纳,****政府采购网同类项目成交项目的中标单价上下浮为合理范围)。

质疑事项五:****公司作出扣分处理,请求明确扣分具体评审点、事实依据及响应文件对应位置,核查扣分是否合规。标书代写

答复:经复核,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无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并对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贵司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逐项复核;全部扣分项均严格依据磋商文件载明评审因素,****公司响应文件具体内容作出扣分事实清楚,不存在脱离磋商文件随意扣分、事实依据不足的错误扣分情形。电子标服务

贵公司请求调取完整评审记录,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四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知悉的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专家个人原始打分底稿属于评审过程性保密资料,不属于法定应当向供应商公开、交付的资料,采购****公司提供专家个人打分原始底稿。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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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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