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60831

审批
福建-泉州-晋江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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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0831
****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0831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年产EVA拖鞋300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市内坑镇加塘村

3. 建设单位:****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蓝心****公司

5. 项目概况:****选址位于**省**市**市内坑镇加塘村,主要从事EVA拖鞋生产。项目厂房总建筑面积5948m2,总投资80万元,拟招聘职工80人,其中40人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24小时,年产EVA拖鞋300万双。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处理厂进水要求后通过市政排污管网****处理厂统一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排放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射出成型废气、流水线(照射、上处理剂、刷胶、贴合)废气。项目射出成型废气、流水线(照射、上处理剂、刷胶、贴合)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1排放。

通过采用以上环保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减振、消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固废包括废包装袋、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润滑油及生活垃圾。废包装袋、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润滑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4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省****公司年产鞋底500万双项目

2.建设地点:**市陈埭镇西霞美村(**市鞋服产业园(陈埭园))

3.建设单位:**省****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5.项目概况:项目生产厂区(第二生产厂区)由1栋8F厂房(1#厂房)、1栋10F厂房(2#厂房)和1栋9F宿舍楼及其他配套建筑等组成,用地面积为13419m2,建筑占地面积为6227.58m2,建筑总面积为61255.76m2;项目建设内容由厂区建设、生产设备的安装入住、污染防治措施的三同时建设等组成;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500万双鞋底,400万双飞织鞋面;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项目主要用水为职工生活用水和冷却用水,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排污管道排****处理厂统一处理。

(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投料、加热搅拌工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G1、G2),密炼工序过程中产生的密炼废气(G3),挤出造粒工序过程中产生的挤出废气(G4),注塑定型工序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定型废气(G5),裁片、雕刻工序过程中产生的热烟气(G6、G7)。

项目粉尘废气(G1、G2)、密炼废气(G3)和挤出废气(G4),分别经集气设施集中收集,合并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于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名称为造粒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1,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和颗粒物。

项目注塑定型废气(G5),经集气设施集中收集,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处理后,于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名称为注塑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2,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项目裁片、雕刻工序中产生的热烟气(G6、G7),经配套的“一体式烟雾净化器”(TA003~TA008)集气净化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少量未能被完全收集的G1~G7废气和净化处理后的热烟气(G6、G7),为项目主要无组织排放源。DA001中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和“颗粒物的”的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即: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DA002中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即: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限值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和1h平均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限值要求。

(3)噪声

项目运营期间,车间合理布局;生产时尽量执行关门、窗作业;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其贮存过程就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标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省****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4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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