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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局
关于核定**市****学校
收费标准的批复
****委员会、****体育局:
报来《****委员会****体育局关于对**市****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川发改〔2026〕28号)收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委员会令第7号)、《****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学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学费不超过7000元/生●年、住宿费不超过1000元/生●年;**校区参照执行。
二、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三、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转学或退学,按照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在校实际学习、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五、学校应通过网站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2026年秋季开学时开始执行。
**** ****体育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