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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8321440 | 建设单位法人:贾小利 |
| 张卫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武灵镇刘家庄村西北1.4km |
| **** 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9-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820-B0820-锰矿、铬矿采选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武灵镇刘家庄村西北1.4km |
| 经度:114.213747 纬度: 39.46449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2-05 |
| 同环函(服务)〔2023〕7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7-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450 |
| 97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832144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1********8321440 | 验收监测单位:益铭检测技术****公司,******公司 |
| ****0282MA3ERPJU71,****0100MA0KL4QG7A | 竣工时间:2024-07-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1-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2-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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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座,建筑面积1200m2,含质检、办公、宿舍等,**15m3/d****处理站一座。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建设1台1MW内燃发电机组 和1台0.5t/h余热锅炉 **5m3/d****处理站一座。 **3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一座。 除尘灰和石灰气力输送 对混料工序设置密闭罩,加装HDC高效湿式除尘系统。 全厂设置10个废气排放口,分别为混料车间、烧结机头、2个脱硫石灰仓、烧结冷却、烧结机尾、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热风炉、内燃发电机 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双碱法(钠钙法)脱硫+SCR脱硝净化装置进行处理。 热风炉低氮燃烧改造,并在尾部加装石灰石石膏脱硫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有1座办公及生活,建筑面积1200m2,主要为办公休息区,职工为附近村民,除少数值班人员外均不在厂内住宿且厂内不设食堂及浴室,不设化验和宿舍,故实际未建设化验室不产生化验废水,生活污水简单沉淀后回用道路洒水,不产生食堂油烟。 实际多余煤气外送**县****公司作为燃料生产粉煤灰烧结砖 厂区东侧紧邻**县****公司,**县****公司脱硫工艺为双碱法湿法脱硫和本项目脱硫工艺一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20m3/d,实际处理规模为10m3/d,本项目厂区建有50m3脱硫废水循环水池故可满足本项目5m3/d脱硫废水处理要求;同时根据实际地形情况,本项目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华常雨水收集池,华常占地面积为13340m2,本项目占地面积为16667m2,根据晋北暴雨强度计算,15min的降水体积为374.5m3,实际华常雨水收集池容积为400m3,可****公司雨水收集 除尘灰经墩袋收集后密闭转运,石灰系统依托**县****公司脱硫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除尘灰经墩袋收集后密闭转运,仍为封闭运输 混料车间建设封闭混料上料斗,混料工序建设了密闭罩,混料滚筒前设置喷水设施,混料车间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废气合并至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烧结机尾、高炉出铁场、矿槽排气筒) 实际未建设2个脱硫石灰仓、内燃发电机;建设的混料、烧结机尾、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排放口进行合并为DA002烧结机尾、高炉出铁场、矿槽排气筒;烧结冷却和烧结机头进行合并为DA001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3热风炉废气排放口 烧结机头、烧结冷却废气经SNCR法脱硝+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双碱法(钠钙法)脱硫净化后由35m高排气筒排放 根据监测报告,热风炉燃烧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废气可满《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和**县富锰渣冶炼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灵政办函字〔2021〕80号)要求达标排放 |
| 根据实际情况,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虽发生变动,但仍为不外排,附近村民,不产生食堂油烟,符合厂区实际现状情况,属于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均未增加情形。 高炉煤气综合利用途径变化,高炉煤气得到合理利用,不会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重 根据实际情况,脱硫废水和雨水收集依托**县****公司,并且**县****公司脱硫废水和雨水收集设施均可满足本项目和华常要求,并且脱硫废水不外排,属于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均未增加情形,不会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重 石灰系统依托**县****公司脱硫系统,同时除尘灰仍为封闭运输,不会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重 实际采用布袋除尘器+设置喷水设施,根据DA002烧结机尾、高炉出铁场、矿槽排气筒在线监测结果,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不会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重 排放口数量减少,并且各排放口合并后高度均满足环评要求,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和验收监测报告,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不会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重 废气治理设施工艺发生变化,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变更后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环评要求,废气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均为未增加,不会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重 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不会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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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3.16 | 6.63 | 0 | 0 | 3.16 | 3.16 | / |
| 0 | 8.09 | 13.49 | 0 | 0 | 8.09 | 8.09 | / |
| 0 | 1.38 | 7.48 | 0 | 0 | 1.38 | 1.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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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烟气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出口水质参照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修改单 | 严格落实了水污染防治措施。烧结脱硫废水依托**县****公司****处理站,本项目厂区建有50m3脱硫废水循环水池,处理后排水用于原料场地洒水,富锰渣高炉冷却水系统用于原料场地洒水,在厂区出口设置洗车平台,洗车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沉淀后用于原料场地洒水等,废水均不外排。初期雨水依托**县****公司雨水收集池400m3,严格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分区及防渗要求,对各构筑物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 验收监测期间,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出口中污染物总砷、总铅、总铊均未检出,均可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修改单中总砷0.5mg/L、总铅1.0mg/L、总铊0.006mg/L的限值要求 |
| 1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废气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中标准限值要求,****人民政府办公室灵政办函字〔2021〕80号关于印发《**县富锰渣冶炼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烧结机排放的铅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 严格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烧结机头、烧结冷却废气经SNCR法脱硝+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净化后由35m高排气筒排放;混料车间为全封闭钢结构,混料滚筒前设置喷水设施,混料车间的混合上料工序设置集气罩和1台布袋除尘器。 烧结机尾的落料、破碎、筛分等设置集气罩,共用1台布袋除尘器。高炉矿槽进行封闭改造,铁沟、渣沟加盖封闭,高炉出铁场平台整体封闭除尘改造,高炉矿槽设置集气罩及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滤袋更换为覆膜滤袋。高炉铁沟、渣沟、高炉炉顶上料、出铁口设置集气罩及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滤袋更换为覆膜滤袋。 以上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至DA002烧结机尾、高炉出铁场、矿槽排气筒,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未建设内燃发电机,实际多余煤气外送**县****公司;高炉煤气采用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热风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后的废气经30m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烧结机头废气排气口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范围为6.2mg/m3-8.5mg/m3,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范围为22mg/m3-29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范围为19mg/m3-22mg/m3,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范围为0.058ngTEQ/Nm3-0.097ngTEQ/Nm3,氟化物未检出,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范围为44.0μg/m3-98.4μg/m3,可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和《**县富锰渣冶炼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中的限值要求。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可知,热风炉废气排气口中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范围为7.6mg/m3-8.0mg/m3,二氧化硫16mg/m3-23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范围为50mg/m3-76mg/m3,可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和《**县富锰渣冶炼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中的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下风向中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范围为0.479mg/m3-0.566mg/m3,污染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范围为4.1mg/m3-5.5mg/m3,车间无组织废气中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范围为2.296mg/m3-2.567mg/m3,可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和《**县富锰渣冶炼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灵政办函字〔2021〕80号)中厂界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车间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10mg/m3、5.0mg/m3的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严格落实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基础减振、采取厂房隔声、降噪等有效措施,根据验收监测,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值(Leq)在53.6~57.4dB(A)之间,夜间噪声值(Leq)在44.2~47.7dB(A)之间,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灰、瓦斯灰返回烧结作原料,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棉纱、废油桶、废脱硝催化剂等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贮存库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灰、瓦斯灰返回烧结作原料,脱硫石膏外售建材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建设一间20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间贴有危废标识,地面进行了硬化防渗,废机油桶装存放于危废间托盘内,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已签订危废协议,建立了危险废物台账,按要求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和转移台账,危废贮存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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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