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公司、韶****、****公司: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实施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形式
依据有关规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居民配气价****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配气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年用气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施直供,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销售价格
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一)气源价格。气源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经审核,我区2024年三家城燃企业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为3.5085元/m3。核定气源价格为居民3.5085元/m3、非居民3.5085元/m3。
(二)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我区配气价格为居民0.6332元/m3、非居民0.3852元/m3。
(三)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其中:居民销售价格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气价比按1.0:1.2:1.5执行。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供需双方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利用、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与行业可持续发展,我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为居民用气第一档4.14元/m3、非居民最高限价4.28元/m3。具体详见下表
| 类 别 |
阶梯档次 |
阶梯气量 (m3/年) |
销售价格 (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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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用气 |
第一档 |
350及以下 |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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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档 |
一般户 |
350-500(含500) |
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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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暖户 |
350-1720(含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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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档 |
一般户 |
500以上 |
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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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暖户 |
17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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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用气、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 |
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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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用气(为最高限价,供需双方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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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一)落实优惠措施。****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且****公司用户,每户每月用气量在10(含本数)立方米以内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第一档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出10立方米部分按分档标准收取。****民政局、区住管局、燃气公司等负责。
(二)增加多人口用气基数。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累计人数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气量每月可申请增加6立方米。居民用气用户可凭《居民户口簿》等同一住址常住生活的证明材料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管理局****公司等负责。
(三)根据本次成本监审调查,我区暂无独立采暖用户。日后如有独立采暖用户,亦按此阶梯方案执行。
(四)优化调整公益性民生服务行业价格。对于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的气价拟定,考虑到居民第一档与第二档价格的平均值4.56元/立方米已超过非居民价格的最高限价,拟采用居民第一档价格与非居民最高限价的平均值。
(五)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动机制
根据《关于**市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韶发改联〔2025〕53号)“按照省有关市县联合管理的精神,经听证建立的本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可遵照执行,具体联动调整的幅度及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确定。”我区结合实际参照市级文件执行城镇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其中,为保持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基本稳定,我区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周期按居民、非居民用气1年设置。联动周期以本文明确的执行日期为起始日。我区本次定价使用的气源价格为3.5085元/立方米。当本期(联动周期)气源采购价格与上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6%(即0.2105元/立方米)时,综合研判我区燃气供需情况,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联动机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各燃气经营者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购气价格、销气****发改局****管理局,并提供相应的购气发票。
****公司负责供气,联动调整测算时,若拟调整价格低于燃气企业成本,将导致企业亏损,则拟调整价格需考虑燃气企业成本。未调整到位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燃气企业成本=当期气源成本(含税)+本次监审得出的配气成本(不含税)*(1+税率)。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收费文件依据、燃气的品质、计价单位、销售价格、配气价格,以及延伸服务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定期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公布管道燃气价格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规范的行业收费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费。同时,做好收费宣传解释等工作。
本通知于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即从2026年11月1日抄见气量起),原《关于调整**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韶曲发改价格〔2020〕7号)《关于对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实施临时价格疏导的通知》(韶曲发改价格〔2022〕1号)《关于延续实施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临时价格疏导的通知》(韶曲发改价格〔2024〕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区对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韶****改革局 ****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