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E座707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校园外卖平台及配送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质疑项目采购公告时间:2026年8月20日
质疑函送达时间:2026年8月2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8月28日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
贵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提交的《关于****校园外卖平台及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及相关投标人资格与实质响应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已收悉。****公司提出的各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2026年8月7日变更公告删除等保备案内容业务指向性限定的问题
1.质疑事项概述
贵公司认为,2026年8月7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删除了原招标文件中“备案内容应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餐与物流系统”的限定,导致等保备案证明评审缺乏业务指向、降低信息安全准入门槛,且与招标文件引用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相关要求冲突,请求恢复原实质审查标准。
2.答复意见
(1)本次招标文件变更系依法纠正不合理限制条款,合法合规。
原招标文件中“备案内容应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餐与物流系统”属于招标人自定义业务名称限定,并非国家等级保护规范明确的法定标准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联、变相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个性化条件。将非法定自定义系统名称作为评分前置条件,属于不合理排他条款。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六条“自主定级、自主保护”原则,国家未对信息系统备案名称设置强制统一标准,评审核心核查要素为系统安全等级、业务属性、安全能力及备案主体一致性。本次删除个性化名称限定,属于依法优化招标文件、消除不公平评审条件的合规整改行为。
(2)变更程序公开规范,未损害各投标人合法权益。
本次变更公告已于2026年8月7日在********管理处主页公开发布,本次调整仅优化评审表述,未改变项目采购标的、未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未增加投标人投标负担,变更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3)变更后评审由形式匹配转为实质能力审查,未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变更后,招标文件仍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主体一致的有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并严格按照三级、二级等级保护标准实施差异化计分。评标委员会以备案证书载明的安全等级、主体信息等核心实质内容作为唯一评审依据,摒弃机械、僵化的系统名称形式匹配方式,评审标准更加贴合项目网络安全实际履约需求,评审过程更为科学、公平、合规。
3.结论
综上,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美团外卖平台经营主体、资质主体不一致,涉嫌转包、分包或挂靠运营的问题
1.质疑事项概述
贵公司提出,美团外卖微信小程序、独立APP端的经营主体、ICP/EDI资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等级保护备案等分属不同法人主体,与投标主体不一致,涉嫌转包、分包或挂靠运营。
2.答复意见
(1)本次评标严格以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的有效资质材料为评审核心依据。标书代写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备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项目运营系统知识产权等核心资质,须与投标主体保持一致。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对所有投标人资质的真实性、有效性、主体一致性逐项核查,对资质主体不符、材料无效的评审项,已依法不予计分或作无效响应认定。
(2)转包、分包、挂靠行为需以法定查实事实为认定依据,单方推测不构成有效质疑。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转包、违法分包主要发生于项目履约阶段,以中标人未自主履约、将项目核心服务转交第三方独立运营为客观认定标准;挂靠行为的认定需具备借用资质、实际主体与投标主体不符等实质性证据。贵公司仅凭公开网络信息主观推测,无投标文件佐证、无查实的违规事实,不构成有效质疑依据。
(3)学校将对项目履约实施全流程闭环监管。
项目中标后,我单位将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管理、现场巡检、月度运营考核、资金结算监管等全流程管控制度。一经查实转包、分包、挂靠、擅自转交第三方运营等违约行为,将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3.结论
综上,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质疑事项三:资**全与结算主体分离的问题
1.质疑事项概述
贵公司认为,美团平台支付及资金清分环节由独立持牌支付机构承担,与投标主体分离,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结算系统及第三方监管账户的相关要求。
2.答复意见
(1)委托持牌支付机构开展资金清分为行业合规通行做法,不属于违规主体分离。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规定,资金收单、清算、分账属于特许经营支付业务,未取得支付牌照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相关业务。投标人委托合法持牌支付机构开展资金清分,系落实金融监管合规要求的必要举措,属于全行业通用合规模式,不属于转包、分包及违规主体分离情形。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自有支付牌照,仅要求具备合规结算体系、第三方监管账户、实时分账能力及合法**佐证材料。
(2****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标准完成资金监管能力评审。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项第4点资金监管评分项,重点考核投标人多渠道支付适配、多层级实时分账、第三方监管账户归集、合规清分**机制等实质能力。评标委员会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系统功能说明、资金监管方案、清分**合同等材料独立评审,评分标准统一、结果客观公正。
(3)合同条款已全面保障项目资**全与结算规范。
项目合同将设置刚性约束条款,明确资金归集路径、T+1结算时效、校方统一代收结算、禁止延迟打款等要求,构建完整的资**全监管体系,有效防范资金流转风险,保障项目结算全程合规可控。
3.结论
综上,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质疑事项四:现场勘察与设计图纸真实性的问题
1.质疑事项概述
贵公司对部分投标人是否完成真实入校勘察、是否依据校园实际场地条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提出质疑。
2.答复意见
(1)现场入校勘察并非本项目投标的强制性前置条件。
现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现场踏勘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强制投标程序。投标人可通过招标文件资料、校方咨询答疑、校园公开资料等多种合法渠道获取场地信息、编制技术方案,该方式符合招投标通行规则。
(2)技术评审结果以投标文件书面方案为唯一合法依据。
评标委员会针对各投标人提交的场地痛点分析、平面布局图纸、强弱电走线方案、3D效果图、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计划等技术材料,从完整性、科学性、场地适配性、可实施性等维度开展综合评审,对与场地实际不符、方案不完善的投标内容已据实扣分。贵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投标材料虚假,仅为主观怀疑,不构成有效质疑理由。
3.结论
综上,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质疑事项五:**账号收款与结算主体非投标主体的问题
1.质疑事项概述
贵公司认为,美团体系内商户结算账号、平台服务费及配送费收款账号等资金归集主体与投标主体不一致,存在合同主体与实际责任主体分离的风险。
2.答复意见
(1)该类运营履约事项不属于本次评标评审审查范畴。
本次评标审查范围仅限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质材料及书面承诺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贵公司所述的项目后期运营账号、资金归集主体等问题,属于项目中标后的履约实施与日常监管范畴,不属于本次采购评标评审及认定范围。标书代写
(2)现阶段无既定违规事实,质疑属于预判性推测。
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未进入实际履约阶段,尚未发生主体错位、资金归集违规、转包挂靠等既定违规事实。贵公司基于外网公开信息提出的风险预判,无客观事实及查实证据支撑。
(3)校方将通过合同刚性条款锁定履约主体唯一性,压实履约责任。
项目正式签约后,本项目全部运营责任、服务履约、资金结算主体均须为中标投标人。我单位将全程核查项目实际运营主体、收款主体及资金流转全路径,一旦查实主体错位、变相转包、违规归集资金等违约行为,将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追责,切实保障项目合规运营及校方合法权益。
3.结论
综上,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公司对我校采购招标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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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