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绿色降碳一体化工程(一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烟台-莱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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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绿色降碳一体化工程(一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8月2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27日-2026年9月2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116

传真:0535-****116

通讯地址:**市**区**路46号

邮编:26400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绿色降碳一体化工程(一期)

裕龙石化产业园

****

******公司

项目一期在裕龙岛2#岛**甲醇装置及配套储罐区等主要工程内容,并依托厂内现有环保工程及其他公辅设施等内容。

1.大气环境影响

生产工艺废气进入厂区燃料气管网作燃料气使用。储罐采用内浮顶和氮封,少量呼吸废气经集气收集进入**“两级水喷淋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甲醇和丙酮的排放浓度、VOCs的排放速率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产品输送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甲醇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装置废水、化验室废水、除盐水系统新增排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公司其他废水预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单元进一步处理。****公司其他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后,****园区污水处理厂(**裕龙****公司)协议浓度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管理要求做好各类废物台账管理。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渣油气化滤饼**化循环利用项目(一期)

裕龙石化产业园

****

******公司

项目一期**渣油气化滤饼金属回收装置、配套滤饼上料间及暂存库、金属灰暂存库、初期雨水池等,并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公辅设施等。

1.大气环境影响

滤饼上料车间及暂存库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8m排气筒(P1)排放,NH3、H2S、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1#、2#多膛炉焙烧烟气分别经各自“旋风除尘器+高温除尘器+CO燃尽室+余热锅炉+高温SCR脱硝+省煤器+烟气再热器+碱洗塔(含除雾器)”处理,分别由50m排气筒(P1、P2)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硫酸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CO、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NH3排放须参照《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管理。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物料输送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金属灰仓废气经顶部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金属灰自动包装机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NH3、H2S、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中“二级新改扩建”限值。

2.水环境影响

落实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和初期雨水中镍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限值(采样点设置在各自集水池/槽),****公司其他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裕龙****公司)协议浓度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管理要求做好各类废物台账管理。

危险废物如金属灰作为项目(二期)原料综合回收利用、滤饼渗滤液返回上游滤饼压滤单元利用,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滤饼上料车间及暂存库、金属灰暂存库及危废暂存场所等涉及危险废物暂存区域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核电疏浚负挖工程项目

**市

****公司

**云沣生态环境****公司

为保障****核电项目取水明渠的正常运行,****公司拟建“****核电取水明渠疏浚负挖工程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现有取水明渠进行疏浚负挖

(一)加强疏浚期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减缓疏浚期环境影响。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悬浮物控制措施,驳船溢流通过沉淀过滤及在驳船周围布设防污帘减少溢流环节悬浮物扩散。船舶舱底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均须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不外排。

施工船舶及机械排放的尾气应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相关要求。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油、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减少尾气排放。

加强施工船舶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选用低噪声施工船舶,优化施工作业安排,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相关部门批准。

船舶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淤泥运至****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处置,中风化岩及碎石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化处置。淤泥倾倒前须依法办理抛泥许可。

(二)落实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防控措施。

合理控制施工强度和作业节奏,避开鱼虾产卵期施工。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补偿措施,在疏浚结束后5年内完成增殖放流生态补偿。加强跟踪监测,后续维护性疏浚应一并落实相关生态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溢油应急保障****公司大件码头现有应急物资。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疏浚期开展水质、沉积物、海洋生态监测、放射性监测,****电厂现有环境跟踪监测计划结合实施。

(五)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4

****集团****公司年产4000吨封端聚醚项目

开发区

****集团****公司

山****集团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在PDMS车间原2#生产线上,通过新增和改造部分设备,以非封端聚醚和氯甲烷为主要原料,经过封端反应、后处理、吸附、脱挥、包装等过程制得封端聚醚产品,同时兼容原有产品。并新增产线,增加一台反应釜,以封端剂以及硅氧烷混合环体为主要原料,经过封端、破媒、脱挥、包装等过程制得防雾化剂产品。

1.大气环境影响

封端聚醚生产过程的脱甲醇不凝气、封端反应抽真空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TDI能量回收炉焚烧处理,由高度50米排气筒DA009排放;后处理和过滤废气、吸附和过滤不凝气、脱挥不凝气以及防雾化剂生产过程搅拌和封端不凝气、破媒不凝气、脱挥不凝气依托PDMS车间现有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高度25米排气筒DA219排放;封端聚醚生产的包装废气经水洗塔处理,由高度20米排气筒DA229排放;封端聚醚生产的固态物料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高度25米排气筒DA218排放;防雾化剂生产的包装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由高度16.5米排气筒P1排放。

排气筒DA009颗粒物、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排放限值,甲醇、氯甲烷、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HCl、CO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要求。

排气筒DA219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排放限值,甲醇、丙酮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三甲胺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

排气筒DA229、P1的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排放限值。

排气筒DA218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

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丙酮厂界浓度须满足参考执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甲醇、硫酸雾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HCl、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循环排污水,****集团****公司****处理站处理,达标后75%****园区,25%****处理厂排水管道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公司纳管协议要求。

3.声环境影响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封端聚醚生产的脱甲醇冷凝液、封端过程冷凝液、后处理冷凝液、后处理过滤滤渣、吸附过滤滤渣、线路二产生的吸附过程冷凝液、脱挥过程冷凝液,防雾化剂生产过程中封端阶段冷凝液、破媒阶段冷凝液,废滤布、废机油、废劳保用品、废抹布、废油桶、沾染物料的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

****工业园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并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5

**道****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高温共聚酯材料项目

**市

**道****公司

****公司

利用现有聚酯多元醇车间厂房项目占地约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800平方米。购置主要设备EG贮槽、浆料配制釜、反应釜、切粒机等223台(套)。

1.大气环境影响

2.水环境影响

3.声环境影响

4.固体废物影响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6

****集团****公司**水性PA扩能项目

开发区

****集团****公司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公司

在现有PA车间外东侧**一条PA生产线

1.大气环境影响

投料在密闭的无尘投料站操作,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11排气筒(高25m、内径0.4m)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

投料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艺不凝气、增粘废气通过抽真空的方式引入淋洗塔预处理、****处理站废气,全部进入现有RTO焚烧炉处理,DA009排气筒(高25m、内径0.95m)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乙二醇、乙醛和二噁英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NOX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切粒烘干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负压抽风,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DA012排气筒(高25m、内径0.3m)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乙二醇、乙醛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化验室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化验在通风橱内进行,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DA013排气筒(高25m、内径0.5m)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1根16m高、内径1.6m的排气筒(DA006)排放。导热油炉烟气中颗粒物、SO2、NOx和烟气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冷水塔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挥发性有机物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拟建****处理站处理,工艺废水和淋洗塔废水等高浓废水先经预处理工段处理后,与切粒机排水、化验室废水、地面清洗水、脱盐水制备设备废水和生活污水等进入后续处理,废水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处理厂接纳水质标准,排****处理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除尘器集尘收集后回收利用,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及物理检测样品、生化污泥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缩聚工序固废、釜底残渣、废导热油、分析化验室危废、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工段污泥、废桶、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7

****工业园****公司105#泊位增加装卸货种项目

开发区

****工业园****公司

******公司

拟建工程是在现有105#泊位水工主体规模及泊位等级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在现有105#泊位装卸区增加装卸管道及设施,新增苯乙烯和苯胺货种装卸,并将甲醇货种在现有卸船功能基础上增加装船功能,物料至后方罐区的输送依托现有已建主输送管道。同时,本项目苯胺货种装船配套**油气回收装置,考虑船舶靠泊的高效灵活性,本次一并将104#泊位苯胺卸船点配套废气回收管路连接至苯胺油气回收装置,使104#泊位同时具备苯胺装船功能。

1.大气环境影响

苯乙烯装船废气依托现有苯乙烯废气回收装置处理,由15米排气筒DA006排放;甲醇装船废气依托现有叔丁醇/甲醇废气回收装置处理,由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苯乙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甲苯、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甲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表4排放限值。

105#泊位**一套苯胺废气回收装置处理苯胺装船废气,采用“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组合工艺处理后,由**15m排气筒P8排放,苯胺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

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苯乙烯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

2.水环境影响

外排废水须满足****公司纳管协议要求。

3.声环境影响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废软管、管阀废液、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及苯胺废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并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8

**港**港区南作业区6#-7#液体化工泊位改造工程

裕龙石化产业园

****公司

**帆翅云鹏****公司

对**港**港区南作业区6#-7#液体化工码头进行改造,新增丙烯腈货种的船舶装卸作业功能,在7#泊位AB装卸区增加丙烯腈装卸臂1台,船岸安全装置1套,依托现有管廊建设丙烯腈装卸管线(DN250)、循环管线(DN150)、气相返回线(DN150)各一条,均为1100米,其他依托厂内现有环保工程及其他公辅设施等。

拟建工程运营期新增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不新增码头生产和生活废水。到港船舶污水须委托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集中处置,不外排至海水。

拟建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丙烯腈装卸废气、新增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扫线废气。丙烯腈装船废气通过配套气相返回管线管线管线密闭输送至****库区,依托裕龙石化已建丙烯腈装置废气焚烧处理设施(AOGI)统一处理后,通过1根80m排气筒DA151排气筒排放。卸船废气随着丙烯腈物料通过管道输送至****罐区,依托****现有罐区废气收集系统收集进入裕龙石化2#岛化工罐区油气回收设施“冷凝+热力焚烧”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依托AOGI废气焚烧处理设施DA151排气筒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要求,丙烯腈、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依托裕龙石化2#岛化工罐区油气回收设施DA007排气筒排放的废气中丙烯腈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设备密封性管理,定期实施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丙烯腈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厂界外浓度限值(0.6mg/m3)要求。

项目产生的含油抹布、船舶生活垃圾、船舶检修废物为一般固废,由****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置;废机油、废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依托****公司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进行处置。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9

****集团(******公司10万吨/年SEP项目

**区

****集团(******公司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公司

建设10万吨/年SEP装置及配套的罐区、机柜间、变电所、仓库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1.大气环境影响

工艺过程中的废气、装置储罐废气、废水预处理过程逸散废气收集后,在装置内经废气预处理后,进入**催化氧化炉处理,烟气经SCR脱硝处理达标后,经1根35m高排气筒P1排放。

闪蒸罐真空尾气、精馏塔重组分与回收废丁二烯依托万华环保****公司现有UT焚烧炉处置,焚烧烟气经布袋除尘+SCR脱硝处理达标后,依托1根5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固体助剂配制废气、各料仓、包装废气分别经滤筒除尘器等措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对应排气筒P2、P5、P6、P7、P9、P10、P11排放;SAN单元干燥废气经设备自带除沫器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P4排放;混炼单元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8排放。

P1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1,3-丁二烯、丙烯酸丁酯、二甲基甲酰胺、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表13逃逸氨浓度限值,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依托的DA001排气筒排放的VOCs、甲基丙烯酸甲酯、1,3-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甲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标准要求;氮氧化物、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P2-P1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求。

2.水环境影响

工艺废水、PBL、HRG单元清釜污水、废气预处理废水经装置内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须满足与万华****公司接收本项目废水的协议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排入万华****公司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单元废水调节池处理,再进入万华环保****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区北沟****公司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四)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环卫处置;PBL单元废碱液、混炼废液、SAN单元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溶剂、废胶渣、催化氧化炉废催化剂、SCR脱硝废催化剂、废水预处理产生的浮渣及污泥、检维修废液、废润滑油、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等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重组分低聚物和回收废丁二烯由UT焚烧炉焚烧处理。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环卫处置;PBL单元废碱液、混炼废液、SAN单元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溶剂、废胶渣、催化氧化炉废催化剂、SCR脱硝废催化剂、废水预处理产生的浮渣及污泥、检维修废液、废润滑油、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等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重组分低聚物和回收废丁二烯由UT焚烧炉焚烧处理。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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