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大气环境影响 工艺过程中的废气、装置储罐废气、废水预处理过程逸散废气收集后,在装置内经废气预处理后,进入**催化氧化炉处理,烟气经SCR脱硝处理达标后,经1根35m高排气筒P1排放。 闪蒸罐真空尾气、精馏塔重组分与回收废丁二烯依托万华环保****公司现有UT焚烧炉处置,焚烧烟气经布袋除尘+SCR脱硝处理达标后,依托1根5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固体助剂配制废气、各料仓、包装废气分别经滤筒除尘器等措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对应排气筒P2、P5、P6、P7、P9、P10、P11排放;SAN单元干燥废气经设备自带除沫器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P4排放;混炼单元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8排放。 P1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1,3-丁二烯、丙烯酸丁酯、二甲基甲酰胺、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表13逃逸氨浓度限值,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依托的DA001排气筒排放的VOCs、甲基丙烯酸甲酯、1,3-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甲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标准要求;氮氧化物、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P2-P1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求。 2.水环境影响 工艺废水、PBL、HRG单元清釜污水、废气预处理废水经装置内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须满足与万华****公司接收本项目废水的协议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排入万华****公司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单元废水调节池处理,再进入万华环保****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区北沟****公司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四)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环卫处置;PBL单元废碱液、混炼废液、SAN单元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溶剂、废胶渣、催化氧化炉废催化剂、SCR脱硝废催化剂、废水预处理产生的浮渣及污泥、检维修废液、废润滑油、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等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重组分低聚物和回收废丁二烯由UT焚烧炉焚烧处理。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环卫处置;PBL单元废碱液、混炼废液、SAN单元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溶剂、废胶渣、催化氧化炉废催化剂、SCR脱硝废催化剂、废水预处理产生的浮渣及污泥、检维修废液、废润滑油、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等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重组分低聚物和回收废丁二烯由UT焚烧炉焚烧处理。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