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系统信创改造项目(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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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系统信创改造项目(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1:关于西南证券集中交易系统信创改造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的异议函 尊敬的****和******公司: 我司在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过程中,就以下两处条款提出一些理解与建议,供贵司参考: 一、关于"上线券商出具的成功上线切换案例盖章佐证说明”的表述 招标文件P4第(4)条及P39”行业案例"部分,均要求提供"上线券商出具的成功上线切换案例盖章佐证说明"。我们注意到,此处"盖章佐证”未具体明确为券商公章还是相关技术部门印章。考虑到不同印章的证明效力存在差异,为确保案例佐证材料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保障各投标人在同一标准下公平竞争,建议贵司对盖章类型予以明确。 二、关于重大违约专项违约金条款的几点关注 招标文件P55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4条约定了重大违约专项违约金,我司对此条款有以下几点关注,恳请贵司予以考量: 1.条款增设背景:我们注意到,该专项违约金条款在集中交易系统信创改造项目(第一次)招标文件中并未设置,系本次(第二次)招标新增内容。恳请贵司就增设该条款的背景与主要考量予以说明,以便各投标人准确理解贵司的风险管控意图。 2.适用范围的一致性:我们亦关注到,贵司现有原核心交易系统服务商及其他类似投资管理系统、估值系统等业务系统服务商,是否同样适用此类专项违约金条款。为确保各服务商之间责任标准的公平一致,建议贵司就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予以澄清。 3.与行业惯例及监管要求的衔接:经我们梳理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服务的通行实践,并对****监管司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相关监管措施及处罚范畴,目前行业内暂没针对信息技术服务商设置此类专项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约定的责任幅度与现有监管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们担心此类安排可能对正常的技术服务**关系产生超出预期的影响,恳请贵司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审慎评估。 4.违约金合理性的法律考量:此外,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鉴于本条款约定的专项违约金金额远高于合同标的金额,我们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一定疑虑,建议贵司结合项目实际风险敞口予以合理调整。 以上意见系我司基于对招标文件的认真研读及行业实践经验提出,恳请贵司予以充分考量并酌情调整相关条款。

答复:一、招标文件中要求“上线券商出具的成功上线切换案例盖章佐证说明”是指券商本单位,非其部门印章。故此处“盖章”系指上线券商的单位公章。

二、(1)集中****公司最核心的信息系统,承担着经纪业务全品种交易、清算、账户管理等关键功能,其安全稳****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亦涉及证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防范。一旦系统上线失败或出现重大故障,将给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声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中断损失、监管处罚、分类评级下调、客户流失以及后续系统重建的巨大成本。本次招标的限价金额虽然低于系统故障可能引发的实际风险敞口,但设置专项违约金旨在敦促投标人高度重视项目质量,确保核心系统交付的及时性、可靠性与稳定性,****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投标人未发生该违约情况,将不会触发本条款。(2)基于上述背景,本次专项违约金条款仅适用于本集中交易系统信创改造项目,系针对核心交易系统这一特殊重要系统的风险管控措施,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此要求是对信创集中交易系统供应商的要求,无论谁作为承建方都一视**。因此,不存在所谓“责任标准不公平”的问题。

(3)集中****公司的核心交易系统,与常规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不同,其信创改造涉及全市场、全品种、全业务的系统重构与数据迁移,技术复杂度高、合规要求严、业务连续性要求极高,我司就供应商重大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损失远超合同金额本身。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对其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负有主体责任。设置****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供应商履约约束的合理措施,与****公司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精神一致。该条款的目的并非施加不合理责任,而是确保双方对项目重要性达成共识,共同保障项目的成功实施,且为避免加重供应商无妄责任、影响正常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我司亦最大化缩限本项专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4)该专项违约金条款系针对投标人故意、重大过失或其他可归责原因导致核心系统交付失败、上线运行失败、重大缺陷整改失败或持续服务义务未履行等重大违约情形所设定的违约责任。其触发条件严格限定于极端违约情形,并非针对一般性违约行为。同时,《****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规定明确了违约金的调整应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集中交易系统作为我司核心交易基础设施,若供应商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将给我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监管整改费用、替代采购费用、系统迁移及重建成本、客户交易损失、声誉损失等)极可能远超本项目合同金额本身,专项违约金的设置系基于对项目实际风险敞口的合理预估,亦为对前述实际损失的补偿安排。

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其他应为“在渝e招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中,本项目名称显示为:集中交易系统信创改造项目(第2次招标)。”。

2、在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十八、其它”中增加以下内容:

4、针对上线后集中交易系统新增业务模块的报价,乙方应遵循行业公允价格标准,并确保报价的完整性与合理性。每项报价须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明细:

(1)功能清单:逐项列出新增功能点、对应子模块及技术实现路径;

(2)工作量评估:按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部署、联调等阶段分别列明人天/人月数;

(3)人力成本:明确各层级人员(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测试工程师、实施工程师等)的单价、工时及总价;

(4)直接及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租赁、培训、运维、管理费、税金等费用。

甲方有权对报价中的人天总量、人员级别配比、单价进行独立合理性审查。如甲方认为报价偏离市场水平,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软件限价评估机构进行审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核定价格即为该新增模块的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均须遵照执行。

原合同条款序号顺延。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9月16日09时30分。标书代写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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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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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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