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工程制作搭建合同
委托单位: ****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系第十六届中国国际数字出版博览会**展区搭建单位,甲方作为**展区的参展单位,委托乙方完成其参展部分的展位设计与搭建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地点和展位面积
1、工程项目地点: ****中心
2、施工面积及数量 : 300平方米
3、展台表面制作材料:以施工图为准。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进场搭建时间为 :2026年8月25日至26日 08:00-18:00,
2.开展时间为: 2026年8月27日至29日07:00-17:00,
3.撤展时间为: 2026年8月29日17:00以后。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审核参展区域效果图、制作清单和施工图,并承担指定材料的验收工作。
2、因甲方不及时提供或临时更改工程所需的相关材料,所导致工程延误及其他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3、工程竣工后,甲方应立即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4、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按时付款。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最终效果图、施工图、制作清单进行施工,并以最终效果图为验收标准。
2、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增补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在时间和施工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乙方应尽力配合。超出原合同服务范围且产生额外费用的部分,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确保施工安全,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因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在展会期间乙方负责每日指派专人提供电路、维修、清洁等服务。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保密责任,本合同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条 工程总造价及结算方式
1、该项工程单价预估为2000元/平方米,承建费用预估总额为 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详情参照最终施工图纸及物品清单,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结算清单支付全部承建费用。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暂定总价款 70% 作为预付款,合计 420000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该款项用于项目物料采购、展馆报备及前期施工筹备。
3.2026年8月29日项目展台拆除后五日内,扣除已付70%预付款后,将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结算清单,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差额部分同步结算。
第六条 付款及发票
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913********577402U
地址、电话:**市海尔路182号 053****68697
开户行及账号:****公司**支行 802********8251
乙方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0103MA3T2P2R1U
地址、电话:******区英雄山路189号0531-****7031
开户行及账号:农行**英雄山支行151********008726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条款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属于自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任何第三方以本合同项下的成果侵权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处理,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以及乙方的阶段性成果移交甲方,并且不得继续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双方须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义务或提供服务,若违反本合同的服务项目中承诺的内容,应承担因其违约造成后果的相关法律责任与由此造成对方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合同项下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第三方索赔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损失。
第九条 展台物品归属
乙方提供的租赁类展具、灯具、绿植、洽谈桌椅等展示用品,甲方不得擅自带离。如需购买相关物品,应按照市场价格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乙双方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双方均确认本合同所列示联系方式准确有效,****机关按照该联系方式寄送的邮件或物品均会得到本方有效签收。如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有效送达。如因****机关,则以本合同确定的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作未变更并自行承担通知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下无正文)
| 甲方:**** | 乙方:**** |
| 单位名称(签章): | 单位名称(签章): |
| 地址:**市海尔路182号 | 地址:******区英雄山路189号 |
| 经办人:王学瀚 | 经办人:李艳姣 |
| 日期:2026年 月 日 | 日期:2026年 月 日 |
| 公告PDF:无 | 其他附件: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