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动态公路车辆超限检测系统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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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公路车辆超限检测系统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

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支队动态公路车辆超限检测系统采购》(项目编号:****)质疑事项收悉。我单位依法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组织采购人、及相关技术专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业务需求、现场工况条件及市场竞争情况,对贵公司提出的各项质疑逐条进行了认真审查研究。经研究,部分质疑成立,已予修改,部分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网络硬盘录像机技术参数▲12、▲13、▲14

质疑内容: 语义图搜、特定解码规格、细分密码管理不属于货运治超核心刚需,系厂商定制特性,无交通行业强制规范;强制CMA检验报告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该条参数或取消CMA检验报告要求。

招标文件相关参数: ▲(12)可通过文字语义描述,快速检索目标对象或内容;支持对人体、车辆、非机动车、物品、动物、基础事件等类型的检索;并可基于文搜快速检索的结果,对目标进行图搜的二次精准检索定位(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13)可同时解码输出16路2MP、H.265编码、25fps格式的视频图像(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14)支持密码复杂度等级显示;设备密码不允许明文显示和拷贝操作;并支持通过安全问题恢复密码,密码重置功能可开启或关闭(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答复:该参数属于本项目实质性需求,CMA检测报告改为提供承诺函。

二、关于智能球机技术参数▲8、▲9、▲10

质疑内容: 防雨帽檐系特定厂商独有设计;150m人体轮廓识别与治超业务无关;三种聚焦模式系厂商定制功能;强制CMA检验报告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招标文件相关参数: ▲(8)设备镜头上方具有防雨帽檐,可将镜头上方雨水向两侧分流(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9)夜间天气晴朗无遮挡,红外补光灯开启,可识别距离设备150m处的人体轮廓(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10)设备在专用聚焦模式下具有3种聚焦功能:前景聚焦、后景聚焦、区域聚焦(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答复:删除▲(8)设备镜头上方具有防雨帽檐,可将镜头上方雨水向两侧分流(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关于▲(9)、▲(10)技术参数,150m人体轮廓识别能力支撑站点夜间安全防范,三种聚焦模式适应不同监控场景需求,属于本项目实质性需求;CMA检测报告改为提供承诺函。

三、关于网络摄像机技术参数▲3、▲4、▲5、▲6

质疑内容: 麦克风扬声器多声道音频、人数统计报警、行人及非机动车人脸识别抓拍等指标与超限检测核心业务无关;补光光斑效果受现场调试影响,不宜作为出厂检测条件;建议删除或调整。

招标文件相关参数: ▲(3)内置GPU或含GPU的多合一芯片,内置不少于2个麦克风、1个扬声器,支持双麦克风声音采集,支持左右声道编码,至少支持选择左声道、右声道、立体声播放声音(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4)补光灯开启后,正面应不可见补光灯灯珠,补光均匀,无波纹状、圆环状、麻点状、条纹状及不规则亮斑(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5)支持人数统计功能,支持设置不少于8个人数统计区域,支持自定义区域名称,支持人员密度报警、人数异常报警、停留时间异常报警等报警类型,每个人数统计区域支持设置不少于3种报警类型(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6)支持同时对不同速度、明亮度、反光度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分类曝光,支持实时检测、跟踪、抓拍行进的行人人脸、人体、非机动车及车上人员、机动车车牌、机动车,支持识别人脸及车牌号码,抓拍的人脸和车牌号码图片应清晰可辨,无过曝、过暗情况(提供具备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答复:以上参数属于本项目实质性需求,CMA检测报告改为提供承诺函。

四、关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技术参数(9)——称重平板主体疲劳试验

质疑内容: 称重平板主体疲劳试验加载40t载荷≥6000万次指标无标准支撑,远高于T/CWIAS 0004-2023团体标准(100万—200万次);GB/T 3075-2021系测试方法标准非产品标准;与参数(7)重复定义;标记为▲实质性条款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取消该参数。

答复: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关于技术指标高于标准的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T/CWIAS 0004-2023《电子汽车衡钢制承载器技术要求》为团体标准,其适用范围为通用电子汽车衡,并非专门针对动态公路车辆超限检测场景的承载器。本项目检测点位于S543K55+360福利村和X822K7+550秦家桥国省干道货运通道,承载器需承受高频次重载车辆反复碾压,工作强度远高于通用汽车衡使用场景,设定更高疲劳试验指标具有充分的实际需求依据。

关于称重平板主体疲劳试验指标。称重平板主体每日需要持续承受整条道路上各类车辆的反复碾压与冲击,这种长期、高频的荷载作用对其结构提出了严峻考验。因此,称重平板主体必须具备优异的抗疲劳性能,以确保在复**变的交通负荷下能够长期稳定工作,保持测量精度与结构安全,从而满足道路动态称重系统的可靠性要求。加载40t载荷对应称重平板主体的最大称量值或额定载荷,设定该载荷进行疲劳试验,旨在模拟称重平板主体在长期、重复承受其设计最大负载时的工况。要求通过加载40t载荷≥6000万次测试,模拟了称重平板主体在长期、高强度使用环境下的寿命要求,是对称重平板主体结构强度和疲劳寿命的严苛检验。测试结果应符合GB/T 3075-2021《金属材料 疲劳试验 轴向力控制方法》要求,加载40t载荷≥6000万次后,应无变形,无裂纹产生。

关于GB/T 3075-2021的引用。招标文件引用GB/T 3075-2021《金属材料 疲劳试验 轴向力控制方法》作为疲劳试验的测试方法依据,系明确试验方法的技术规范性要求,确保检测过程的标准化和结果的可比性,而非将其作为产品合格判定标准。此引用方式在工程设备采购中属常规做法,不存在不当之处。

关于与参数(7)的重复定义问题。参数(7) 通过加载≥300万次疲劳测试合格 系常规疲劳性能要求,考核的是衡器整体疲劳性能;参数(9)系针对称重平板主体材料的专项疲劳试验,考核的是称重平板主体材料在40t持续重载下的抗疲劳能力,两者在加载载荷、试验次数及判定标准上均存在本质区别,考核对象和目的不同,不构成重复定义。参数(9)旨在保障核心承载部件在项目设计使用寿命期内的结构可靠性。

关于竞争性。经市场调研,目前市场上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能够完全满足该参数的具体指标要求,满足品牌包括但不限于盘天、中翔、东鼎、四方等,该指标未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要求提供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系为保障核心设备质量的客观验证手段,符合政府采购质量管控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上述参数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修改。鼓励投标人选择满足招标要求、性能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竞争。若贵公司仍有异议,请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供进一步核验。

五、关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技术参数(10)——称重平板主体最大过载能力测试

质疑内容: 300%F.S(120t)施加载荷连续50万次指标远高于GB/T 21296.6-2022中150%过载要求;与参数(4)额定过载能力≥150%F.S重复定义;脱离实际工况;标记为▲实质性条款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取消该参数。

答复: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关于过载指标设置的必要性。GB/T 21296.6-2022规定的150%极限过载能力为静态极限承载要求,系确保设备在偶发过载工况下不发生即时破坏的最低安全要求。参数(10)考核的是承载器在超负荷工况下的抗疲劳耐久性能,即设备在遭受超出额定载荷的反复冲击后仍能保持结构完整性的能力。两者考核维度不同——参数(4)系静态安全余量保障,参数(10)系动态耐久性能验证,不构成重复定义。

关于称重平板主体最大过载能力测试。以300%F.S(120t)施加载荷,过载能力是称重平板主体在超出其额定工作范围后,仍能保持结构完整和基本功能的关键指标。它模拟了极端情况下(如超载车辆、意外冲击)称重平板主体可能承受的瞬间或短时巨大载荷。称重平板主体被设计为能够承受一定次数的、远超额定载荷的重复冲击,具备极高的结构安全冗余度,而不仅仅是偶尔一次的抗冲击能力。该项测试直接证明了称重平板主体结构设计、材料强度、焊接质量等足以承受极端且重复的过载考验,不会因过载而出现结构失效,保障了设备在意外过载情况下的基本安全性和后续可恢复性。以300%F.S(120t)施加载荷,连续加载50万次及以上后秤台应无变形,无裂纹产生,测试结果应符合GB/T 3075-2021《金属材料 疲劳试验 轴向力控制方法》要求。

关于与实际工况的匹配性。本项目检测点设置在国省干道货运通道上,实际运行中存在超限超载车辆通过的情况,部分严重超限车辆单轴载荷可能远超额定40t。设定300%F.S过载测试系为保障承载器在遭受严重超限车辆反复冲击后不发生永久变形或结构损伤,确保设备在极端工况下的持续运行能力,与项目实际防护需求相适应。

国家标准规定的系产品质量底线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更高的技术指标,该指标设置有充分的项目实际需求支撑,不存在脱离实际需要的情形。

关于竞争性。经市场调研,目前市场上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能够完全满足该参数的具体指标要求,满足品牌包括但不限于盘天、中翔、东鼎、四方等,该指标未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上述参数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修改。鼓励投标人选择满足招标要求、性能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竞争。若贵公司仍有异议,请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供进一步核验。

六、关于商务评分——人员证书叠加计分

质疑内容: 一人多证累计叠加赋分模式将多类跨领域证书集中要求于个别岗位人员,抬高准入门槛,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竞争,与岗位实际履职需要不匹配。建议删除叠加计分规则。

答复: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关于评分设置的合理性。本项目为动态公路车辆超限检测系统采购项目,涉及公路工程、电子智能化、信息系统集成、通信网络等多个专业领域,技术复杂度较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核心管理人员,需具备跨专业综合能力以统筹项目实施。设置多项资质要求并允许叠加计分,系为全面评估候选人员的综合专业能力,选拔最匹配项目需求的管理团队,与项目实际履职需要相适应。

关于竞争性保障。当前评分规则系采用 多证累计、上限封顶 方式,投标人可通过配置持有不同资质证书的人员获得相应分值。市场上具备上述资质组合的人员和企业团队较为普遍,不存在过度限制竞争的情形。同时,本评分项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构成投标准入门槛,未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关于与中小企业政策的关系。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人员评分系技术商务评审的专业能力评价维度,与中小企业政策并行不悖。中小企业同样可以配置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七、关于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的质疑

质疑内容: 部分技术参数取自特定厂商专属软件、结构特性,构成排他性技术壁垒。

答复: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经核查,招标文件各项技术参数均以功能性能要求表述,未指向任何特定品牌、型号或厂商。各项功能需求系基于项目业务场景和运营管理需要的功能性描述,而非某一家厂商独有的产品规格。

经市场调研,本项目涉及的动态称重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网络硬盘录像机等设备,国内多家主流厂商(包括但不限于万集科技、金钟科技、今迈科技、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宇视科技等)均有满足或超过上述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线,市场供给充分,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情形。

技术参数的设定系经过采购需求论证和市场调查后确定,确保各参数均具备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竞争基础,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八、关于技术需求脱离治超实际业务场景的质疑

质疑内容: 部分AI智能检索、人体识别、多声道音频、特殊聚焦模式等功能,与 称重、取证、数据上传 核心业务无关,压缩可选供应商范围。

答复: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关于项目业务范围的全面性。本项目并非仅限于 称重、取证、数据上传 三项基础功能。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明确,系统还包含异常行驶识别处理、超限车辆取证、设备运行智能监测、LED播报、信息发布等子系统,视频监控和智能分析功能是支撑上述子系统运行的必要技术基础。本项目摄像机部署于治超站关键点位,除承担货运车辆称重、车牌抓拍等核心业务外,还涉及执法过程音视频同步记录、站点人员安全防范、多目标混行场景监管等实际需求。

关于功能的业务关联性。各项技术参数均与项目实际业务需求存在直接关联:音频功能支撑无人值守站点语音提示和现场指挥,为执法提供完整证据链;人数统计和行人识别支撑检测点道路安全监控,可对检测区域人员异常聚集、超时停留等进行实时监测,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多目标分类曝光支撑混合交通场景下的综合抓拍取证,确保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时各类目标抓拍图像清晰可辨;语义检索支撑海量视频数据的高效检索调取。上述功能均为保障治超系统全面、高效、安全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存在脱离业务场景的情形。

关于采购需求的完整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本项目根据交通执法业务实际需要,从系统功能完整性、运营管理效率性、安全保障全面性三个维度综合确定技术需求,系采购人依法履行需求管理主体责任的体现。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

九、总结

综上,经我单位组织认真研究,对贵公司提出的各项质疑逐条审查,答复情况如下:

一、关于网络硬盘录像机技术参数(▲12、▲13、▲14)、智能球机技术参数(▲8、▲9、▲10)、网络摄像机技术参数(▲3、▲4、▲5、▲6)及共性问题CMA检验报告要求等质疑事项,我单位已予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二、关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技术参数(9)称重平板主体疲劳试验、(10)称重平板主体最大过载能力测试、商务评分人员证书叠加计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技术需求脱离治超实际业务场景等质疑事项,经审查均不成立,不予修改。

我单位已依法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如有疑问,请联系023-****2258。

特此回复。

采购人:****

2026年8月28日


****支队动态公路车辆超限检测系统采购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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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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